上饶市投资优惠政策
- 来源:上饶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5月16日
- 上饶县人民政府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鼓励外商前来兴办项目,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制定了以下有关招商引资政策,主要有:
一、税收
1、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新办的外资企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凡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资金不足的,经企业申请,从获利年度起,上交的企业所得税县所得部分前二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由县财政减半奖励给企业。其中,属农业、林业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五年内农业特产税县所得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2、对在旭日工业园或旭日工业走廊内投资开发建设工业小区、工业城、工业村或产业整体转移进入工业园及工业走廊的项目,实行20年内企业上交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给予10%的分成政策,即:20年内在外商投资建设的工业小区、工业城、 工业村内由该开发商引进的所有工业企业上交税收地方实行部分扣除用于奖励或鼓励投资兴办企业者补贴后总额的10%分给开发商;对产业整体转移到我县工业园或工业走廊的项目,20年内该产业相关的所有企业上交税收地方实行部分,扣除用于奖励或鼓励投资兴办企业者补贴后总额的10%分给该产业的龙头企业。
二、土地
3、在本县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二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外商兼并本县企业,免收土地登记费、房屋产权过户费。
4、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土地的出让金,以本县的确定地价为基准,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和经营性项目,其出让金按确定地价的30%收取(房地产开发项目用于除外)。
5、对工业用地实行进一步优惠。凡在县工业园区或县工业走廊内创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土地零出让的优惠, 即: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给予零出让20亩土地;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至1500万元的,给予零出让30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1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给予零出让40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或商新技术产业(经省以上认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零出让50 亩土地。上述土地零出让优惠,先由投资方支付土地征用费(山地5000元/亩),投资商必须在2年内提出申请,经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审, 确认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上述标准后,由县政府人工业发展基金或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财政在2 个月内退还零出让部分土地的征用费,并同时无偿交付该部分土地使用权证。特殊情况后,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
三、水电
6、对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安排供电、供水,电贴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电价、水价执行本县工业用电、用水价格;属自行取水的,五年内免收水资源费。
四、收费
7、在全县兴办生产性外商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运营前三年内减半收取规定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凡在旭日工业园工旭日工业走廊内投资落户的工业企业生产期间全部实行“零收费”政策,即生产期间的行政事业管理费用一律免收。
8、对外商投资者在本县一次性购买商品房100平方米以上的, 减半收取购房手续费。外商建设供自己居住的私房,办理建房手续的有关费用减半收取。
五、其它
9、对工业企业租赁旭日工业区和工业走廊内厂房的,根据其纳税额的大小,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凡在旭日工业园或旭日工业走廊内投资兴办工业企业需租用生产用房的,按以下标准补贴厂房租费:年纳税额40-60万元的,每月按1元/m2的标准补贴,年纳税额60-80万元的,每月按按1.5元/m2标准补贴;年纳税额80 -100万元的,每月按2元/m2的标准补贴;年纳税额100-150万元的,每月按3元/m2标准补贴;年纳税额150-200万元的,每月按4元/m2的标准补贴; 年纳税额200-500万元的,每月按5元元/m2的标准补贴;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的租赁费补贴。以上租赁费补贴面积均在300m2以内。
10、对成片开发建设工业小区、工业城、工业村的项目,授予“五权”,即:凡在旭日工业园或旭日工业走廊内投资开发建设工业小区、工业城、工业村等大项目,给予财产所有权、园内社区管理权、园区内开发经营权、土地转让出租权、投资置办财产的处置权。
11、对引进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外商生产性企业,在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农转非指标、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均依照本县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12、对受聘到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的技术人员,在突出贡献的,按《上饶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关于依靠科技进步、加速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享受有关奖励。
13、鼓励以商招商。凡在本县落户的外商企业牵线引进外商来本县投资创办工业企业,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或年纳税的大小,分别给予引进项目的企业不同的奖励。
⑴累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该外商引进的企业上交企业所得税县实得部分剔除给被引进企业的奖励外,第三至第五年全额奖励给引进项目的企业;
⑵累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或年纳税300 万元(含)以上的该外商企业上交企业所得税县实得部分剔除给引进企业的奖励外,第三至第十年全额奖励给引进项目的企业。
⑶累计引进高技术产业(省以上认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 万元(含)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奖励等同⑵。
上述奖励给引进基础上的企业的资金均必须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14、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办证、登记、年审、年检等业务,由县办证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办办事,一条龙服务。如无特殊情况,在受理后10日内办完县内一切手续和转报手续,并继续做好转报后的服务工作。
15、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部门和领导跟踪服务责任制。实行“谁引进,谁挂钩”负责制,做到每个外商投资企业都落实一名科级以上领导和一个县直单位挂钩负责。该企业涉及的地方部门行政事务,原则上由所挂钩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协助处理。
16、对引进特殊项目和上述条款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另行面议。上述条款颁布前本县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上述条款不相符的,以上述条款为准;上述条款今后如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相抵触的,以国家新的法律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