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网(已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量大需量(元/千瓦/月)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600
0.600
0.600
二、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
0.980
0.965
0.950
三、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
0.669
0.654
0.639
其中:中、小化肥用电
0.473
0.458
0.443
四、大工业用电
0.555
0.540
0.525
0.515
30.000
20.000
其中:1、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0.514
0.499
0.484
0.474
30.000
20.000
2、电 石
0.504
0.489
0.474
0.464
30.000
20.000
3、中、小化肥
0.371
0.356
0.341
0.331
30.000
20.000
五、农业生产用电
0.660
0.645
0.630
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350
0.335
0.320
江西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县级趸售
县以下趸售
1-10KV
35KV及以上
1-10KV
35KV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用电
0.362
0.362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751
0.736
三、工业、非工业用电
0.542
0.527
四、农业生产用电
0.366
0.351
五、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248
0.233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552分。
2、表1为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销售电价表,未开征的地区在上述标准中应扣除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扣除标准为: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电价每千瓦时2分;非、普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9分,其中,中小化肥电价每千瓦时0.7分、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0.8分,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每千瓦时0.7分,中小化肥每千瓦时0.6分。
3、表1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分类中,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用电价格降低10分;
4、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1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