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对象主要是: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所急需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在国外学习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的出国留学者;在国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其他本市产业发展急需者。
第三条 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的主要方式
(一)根据相关条件,分别进入我市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
(二)担任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三)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独资、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创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五)到本市驻境外的企业、机构工作;
(六)接受本市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七)来本市讲学、咨询、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八)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等条件,与本市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本市用人单位开发培养人才;
(九)其他形式的创业服务。
第四条 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居住,来去自由。其配偶、成年未婚子女需落户的可向市引智办提供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等有效证明。经确认后,由无锡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发给《留学人员来锡工作证明书》,提供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凭证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 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持有重大科技发明成果和我市产业发展急缺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以智力回流的形式来锡短期创业、服务的不受年龄限制。
第六条 海外留学人才受聘于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增人指标限制。海外留学人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经批准可以免试直接进入各级机关。
第七条 海外留学人才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市职称部门根据其经历和学识水平,按程序认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外取得与我国互认执业资格的留学人才,可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第八条 海外留学人才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手续。
第九条 海外留学人才来锡从事科学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室、设备和配备助手。
第十条 对新引进的博士后和博士留学人才,3年内每月分别给予4000元和3000元人民币的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海外留学人才短期来锡创业服务的,用人单位可以合约的形式提供住房或租借房。对持中国护照自费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合法用房的,由引进海外留学人才专项资金给予房价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购车、办理驾证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第十二条 海外留学人才随迁、随调、随归的配偶可由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工作;对确有困难暂时找不到工作的,由市和市(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安排;配偶暂无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关系免费挂靠市、市(县)区人才或劳动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海外留学人才随归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凭市引智办出具的证明,由市教育部门提供优质教育资源,有关单位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其子女升学时,可按照归国华侨子女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凭中国护照可注册内资企业,凭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国护照但取得外国居留证的可注册外资企业,注册资金最低可低至1万美元;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不受员工人数、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等条件的限制;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在依法纳税后,可全部兑换成外汇汇出国(境)外。
第十六条 海外留学人才从事科研开发工作的,经科技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项目或属于在某些学科和专业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获得市政府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资助,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经费匹配。
第十七条 凡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改造项目或省级以上新产品开发项目贷款,在规定时间内投产达效的,通过招标中标后,按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贴息。
第十八条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政府将项目用地有偿使用费中的地方留成部分作为奖励;同时免收购置生产用房的交易管理费;免收部分房产契税;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供水增容费以及有关行政性收费。
第十九条 新上高新技术项目,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由财政按其实现所得税地方留成和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的10%实行奖励;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按80%的比例奖励。
第二十条 以技术成果入股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25%,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35%。合作双方另有约定的,可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海外留学人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来锡兴办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应大力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海外留学人才进入开发区、园区创业服务,并享受开发区、园区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海外留学人才,可以申报我市设立的科技人才方面的各项奖项。
第二十四条 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研究开发所需的少量进口试剂、原材料、配件、样品、样机等,由用人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免税放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作为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主体,必须营造良好的环境,运用激励机制引进海外留学高层次优秀人才。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设立引进海外留学人才专项资金,其支出可直接进入成本。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海外留学人才所任职务和实际工作能力,双方协商工资待遇。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要切实搞好对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使用、管理、服务等项工作,并与引进的海外留学人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设立市引进海外留学人才专项资金。该资金主要用于市属各部门和单位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该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引智办与市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各市(县)区也应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引进和支持海外留学人才的创业服务。凡符合本规定引进的海外留学人才所需费用在市引进海外留学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的主管部门。市引智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公安局、科技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须各负其责,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