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
1、进园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面积投资密度不低于30万元/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按3.5万元/亩收取。
2、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回报率较高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每增加500万元人民币土地出让价格减让0.3万元/亩。土地最低出让价格为1.5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价格可面议。
3、新办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属地方财政可支配的部分,前五年全额、后五年减半补偿给企业。
二、税费
1、在我区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税收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为鼓励企业扩大发展规模,区财政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地方可支配部分,前五年全额、后五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2、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实现的增值税中属地方留存的12.5%部分前二年全额、后三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3、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业的企业,销售自产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
4、转让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其技术转让一次性收入免征所得税。使用该技术成果生产的产品,自头产、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5、凡年用电量达50万KWH以上的进园区企业,前两个经营年度内缴纳的税收地方财政可支配的部分,按1-5%奖励给企业,用于对企业的水电费用的补偿。
6、进园区工业企业项目建设费用属清浦区收取的一律实行“零收取”。
7、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年终一次性给予奖励。
三、服务
1、区招商投资服务中心对投资项目采取“一个窗口受理、一套班子服务、一位领导挂钩”的保障机制。
2、进园区企业的工程建设在服从规划的前题下,可以边办手续边施工。
3、受投资者委托,区招商投资服务中心可全程代办各项目审批手续。
4、进园区企业可优先享受区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
5、对进园区投资企业实行挂牌重点保护,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几各种摊派。
6、在进园区投资企业的建设工地和生产经营场所设立保护线,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由区招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