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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若干规定

来源:淮安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3月26日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保护外商合法权益,鼓励外商投资,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加速淮安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土地使用

    1.按照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出让或租赁的形式使外商投资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最高期限按不同行业或建设项目确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3)旅游、娱乐用地40年;(4)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需要续期的,受让人可在期满前6个月依法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3.凡向外商投资企业出让的土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地价给予优惠:(1)成片开发国有荒山、荒地,兴办生产性企业或用于发展农、林、牧、副、渔产业的,按省定的最低土地出让价收取;(2)进行房地产开发用地并符合国家房地产开发投资方向的项目,享受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服务业开发的项目,按当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标准给予优惠。

    4.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一次性缴清出让地价款,如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年缴纳,取得当年使用权。有关国土管理部门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正式用地申请和有关材料并预付定金后,10日内办好市、县两级用地有关手续。

    5.外商投资企业用地须缴纳土地使用费,对投资鼓励类项目和属于两类(先进技术型企业、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自第六年至第十年按规定的下限减半缴纳。

    6.引进高新技术进行农业开发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免交有关土地税费及建设配套费,其土地供应可以采用出让方式,也可以采取年租制并在租金上给予优惠。对属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土地的年租金经批准可以给予优惠。

    7.对于外商投资的农业项目,土地主管部门优先安排用地,外商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或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改变用地性质,用于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林果业的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免缴耕地占用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自第6年起用年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

    8.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也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交通基础设施沿线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经营,并可在出让地价上给予优惠。

    9.允许将已建成经批准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合作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国内投资建设经营的现有交通基础设施可作价入股,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对现有的交通基础设施进行改建或延伸建设。转让经营权的期限一般在20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0年。

    10.坚持内资、外资开发企业平等的原则,鼓励外商投资开发城市经济实用住房,平等参与投资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对外商开发企业投资安居工程、经济实用住房建设的,在建设用地、以及银行信贷等方面实行国民待遇。

购买外商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经济实用住房者,仍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和购房担保贷款。

    二、水电、通讯

    11.外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优先安排,水增容费按省定价和水表口径大小的50%收取。水电价格按国内同地区、同类国有企业标准计收,如遇国家调整水电价格,其调整幅度不高于同类国有企业的水电收费水平。

    12.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申请安装国内、国际直拨电话,收费按内资企业标准执行,自受理之日起15天内给予通话。

    三、金融、保险

    13.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银行淮阴分行,或其它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帐户,按有关规定在开户行申报办理与境外的外汇收支业务。外商投资企业一切正常收入(包括业务范围内的贸易、非贸易收入、中外双方外汇投资款、企业借入的外汇资金等),可按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手续或在外汇调剂市场办理调剂手续。

    14.对属于两类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资信较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贷款条件,可优先提供贷款。

    15.嫁接式合资企业的中方股本金的来源除原有的渠道外,还可以下列形式筹集:按规范的程序,进行企业内部职工筹集,以老企业名义投资,用于弥补中方股本金不足;对先进技术型和出口创汇型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总投资差额的外汇部分,优先安排境外融资指标,由企业自借自还,或以企业自有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对人民币资金的不足部分,优先向国家申请外商投资配套贷款。

    16.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可承办涉外保险业务。除开展企业财产险、进出口货物运输险、人身意外险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开辟其它险种。

    四、劳动、工资

    17.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依法确定工资标准,自行确定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18.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可在当地人事、劳动部门指导下,向社会公开招收、招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也可依据劳动法规和合同规定解雇或辞退员工。

    五、外事服务

    19.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因业务洽谈、采购、推销、售后服务等商务活动出国或出境的,经审查批准、发给一年有效多次出国或出境任务批件。一年内再次出国或出境的,由企业自行审批并按规定办理签证手续。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和签证手续的机关,在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明确答复。

    六、税收

    20.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1.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22.对投资鼓励类工农业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企业申请、县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可予以部分返还。

    23.产品出口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2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 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3年)。

    25.外国投资者将从所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对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可全额返还,追加投资产生的利润可分开计算,5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的40%于该企业。

    26.从事港口、码头、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省税务部门批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l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7.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省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28.对直接投资于农业的项目,放宽出口型企业审批考核条件,企业实际提供出口农产品货源的产值(包括自营出口、外贸代理出口、外贸收购出口)超过当年总产值的50%,经省批准可享受国家出口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29.现有企业以部分资产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现有资产除折价投资的外,有偿转让给合资、合作企业的所得部分缴纳的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可予以返还,全额留给原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发展生产。

    30.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在办理房产过户时经中方投资者申请,其房产契税可返还给合资、合作企业。

    31.今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园艺业的外商投资企一业,按有关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由企业申请,省国税局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一30%的企业所得税。

    32.开商投资企业依法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园艺业的农业企业9有收入时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与农林特产税。

    33.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性项目占用耕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34.凡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限制乙类的项目,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5.外商投资企业为出口而进口的原辅材料免征关税。

    36.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国税部门优先办理退税。

    37.利用外资开发的高新技术中试产品自销售之日起2年内,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有权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中试产品实际缴纳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50%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

    38.高新技术企业集团中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的独立核算的科研机构,其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经有权税务部门批准,暂免征所得税;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39.经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列收到支,并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

    40.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高新技术生产经营的仪器设备,经有权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所提取的折旧费由企业自主支配,用于高新技术的设备更新和研究开发。

    41.凡利用外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免征建设项目地方教育附加费、人防费和环保设备费。

    42.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经报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缴纳所得税。

    43.鼓励外商投资我市的科学研究、教育事业、中介服务以及开发性的旅游设施项目。对外商投资的这类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3年内所征的所得税属于地方收入部分,经地方政府批准,予以返还。

    七、收费

    44.对嫁接式先进技术型和出口创汇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水电配套建设费、增容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附加费用,经企业申请,有权部门批准,可予以部分返还。返还部分用于企业的发展。

    45.在淮安市定价权限内,对城市公园、宾馆、娱乐场所等各种收费,实行外商和国民的公平待遇。

46.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于擅自向企业收取的各种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和资金项目以及摊派,企业除拒绝交付外,有权向财政、监察、物价、计划经济等部门投诉,有关部门要及时作出答复和处理。

 47.涉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专用票据制度。凡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向外商投资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开具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对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八、引资鼓励

    48.为鼓励吸收外资,提高引资积极性,凡对引进外资来淮有重大贡献者,给予一定的奖励。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奖金由中方企业从自有资金中支付,举办独资企业的,奖金由地方财政支出。

    九、其他

    49.在本市两个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外向型农业开发区)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50.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投资兴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5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1992年9月14日印发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约若干规定》(准政发[1992]188号)同时废止。

 

淮安市市区工业招商引资项目收费减免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鼓励市外投资者来淮投资工业项目,促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推动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的范围是指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开发区、淮安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市直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招商引资项目”是指2003年1月1日后市外投资者新投资、固定资产引资额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独资、合资、合作工业生产项目。

    第三条  淮安经济开发区、淮安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实行“零收费”政策。除人防建设资金缓收外,其他地方规费(含基金)一律免收。

    第四条  淮安经济开发区、淮安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以外的市区其他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属高新技术类或固定资产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按照开发区“零收费”政策执行。

    第五条  市区一般工业招商引资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l、免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展新墙体材料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费(建筑占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耕地开垦费。

    2、减半收取地方教育附加费、建筑垃圾代运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房产交易手续费、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人防建设资金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缓收两年。

    3、土地用途变更费、土地登记费、土地出让业务费按省返还数额的50%返还。

    4、对投资鼓励类和属于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的企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可自取得土地使用权5年内免收,自第6年至第10年按规定的下限减半收取。

    第六条  中介机构服务费按照“自愿委托、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面向市场,鼓励竞争。

    第七条  对新投资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减免收费后,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应履行的职责和管理服务的内容不得减少和改变。省级以上出台的与工业项目有关的新增收费项目,未经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向新投资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收取费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在本办法出台前的有关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l日起施行。

 

 

淮安市关于鼓励外地企业(个人)来淮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外地企业(个人)迁淮或来淮新办企业,凡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用地优惠

    (一)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及山地荒地开发的土地使用税,自土地使用权限取得起5年内即征即返,自第6年起的5年内减半返还。一般性生产性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起5年内减半返还土地使用税。

    (二)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地价给予优惠,并免征5年土地使用费:

    1、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性的项目;

    2、兴办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的项目;

    3、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三)开办非营利目的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即征即返。

    (四)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免收上交地方财政的有关费用。

    (五)对利用、改造本市现有生产企业的项目,5年内交纳的土地使用税返还给企业。

    二、税费优惠

    (一)税收费用优惠

    1、生产性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有权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第5年内企业所得税即征即返,第6到第10年内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返还。

    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有权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2年企业所得税即征即返,后3年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减半返还。

    来淮的企业投资者,将从本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再投资其他企业,且经营期限超过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财政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对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的技术转让和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所得税即征即返。

    3、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业的来淮企业,销售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

    4、来淮投资企业,对其固定资产投资,所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5、来淮企业上交的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由财政部门返还50%。

    6、来淮企业在安排老企业富余职工80%以上和归还老企业贷款方面负担较重的,经批准其缴纳的增值税属于地方财政部分,实行“两免三减半”,由财政返还。

    7、来淮企业一次性购买商品房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减半收取手续费。

    8、来淮投资兴办企业占用耕地从事生产性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地方分成部分(先征后返)。

    9、允许来淮投资企业进入成本的工资总额与其经济效益挂钩。

    10、优先安排来淮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水增容费按省定价和水表口径大小的50%收取。水电价格按国有企业标准计算。

    11、来淮投资企业依法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园艺业的农业企业自有收入时起,3年内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先征后返。

    12、来淮投资企业免征统筹职业技术教育经费、江苏省重点项目建设基金,并免收各类集资和借资。

    13、来淮投资企业的建筑工程,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墙改发展基金、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4、交通、邮电、供电、供水、工商、物价、国土、技术监督、公安部门的服务性项目只收工本费或注册费,其余费用一律免收。

    (二)规范收费

    1、收费项目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有权部门立项,其他任何单位无权批准设置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所有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企业有权拒付和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并返还所得。

    3、任何单位不得以赞助、捐赠或其他名义向企业索取款物。

    三、资金及其它扶持

    (一)金融部门对来淮企业的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证申请等方面实行全方位一条龙服务。

    (二)金融部门对来淮企业在信贷方面与市内同类企业同等对待。允许企业以符合条件的私人房产、生产用房等抵押取得贷款。

    (三)外地投资者在淮新办企业,其注册资金中外地投资者出资部分,每20万元可将1名本企业专职人员的户粮关系迁入淮安市区;其注册资金中外地投资者出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办理“农转非”。对外地来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年纳税在10万元以上的,允许纳税人及其配偶和1名未成年子女就地办理户口“农转非”;对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除解决上述人员户口“农转非”外,还可解决本企业3名技术骨干户口“农转非”。

    (四)外地投资者在淮新办企业,对招用的外地劳动力免缴就业调节金。

    (五)因发展需要从外地引进紧缺人才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向市人事部门申请,并按本市企业引进人才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纳入本市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范围。

    (六)外地来淮企业的职工子女,已取得淮安市区户口的,教育部门为其办理正常的转学手续;外地户口的为其办理借读手续。

    (七)外地来淮企业可按淮安市有关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持有本市户口的职工,可按规定申办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八)鼓励外地企业兼并、收购本市企业。外地企业和外地迁淮的企业兼并、收购本市企业,除执行国家、省和本市现有政策外,实行以下政策:

    1、被兼并企业尚未归还的属地方财政借款,经债权人同意,本息可转为投资。

    2、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被兼并企业欠缴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被兼并企业的存货、留抵的进项税额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可在会计上并帐处理。

    3、被兼并的本市国有企业,经资产评估为资不抵债的,其资不抵债部分,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用兼并后重组的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采用先征后返方式予以弥补直至弥补完毕。

    4、外地国有企业兼并本市国有工业企业,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保持原行政划拔方式不变。其他企业兼并本市国有工业企业,其土地资产的处置,可参照执行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兼并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优质服务

    (一)简化登记注册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均可直接到注册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国家法律、法规未作规定需办理的许可证、登记证和专项审批手续一律取消。

    (二)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凡是办理投资手续的部门,均实行社会承诺制,市计委、工商管理、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保等部门,应从投资者交齐材料之日起,分别于5日内办妥有关批准手续或证照。

    (三)建立治安保障制度。由公安部门与投资者签订治安包干合同,保障投资企业的生产安定。

    (四)建立行政监督机制。凡是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发现政府公务员有违规行为,均可向市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五)建立协调管理制度。市政府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地来淮企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要给外地来淮企业提供有关信息,邀请参加有关会议,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的宽松环境,以促进外地来淮企业健康发展。

    五、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