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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峰区招商优惠政策

来源:株洲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5月08日
凡在本市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0%。
    ①对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缴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
    ②外商投资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有关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均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园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
    ③产品出口企业按本条①款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经济特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其它已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后应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技术先进型企业按本条①款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从事农、林、牧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十年以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⑥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对再投资扩建,开办产品出品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的60%税款。
    ⑦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能源、交通行业,不受地域限制,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⑧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免五减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