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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鼓励投资兴业的优惠办法

来源:株洲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5月08日

第一条 凡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新办工业企业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新办工业企业或收购、兼并我县关停企业实行重组的企业,在执行国家免税政策期满后,企业所得税的县财政留成部分可以长期对半返还。本级政府的行政事业规费全免,涉及服务型收费的,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三条 新办工业企业征用土地享受下列优惠:
1、 免收属于本级政府的土地出让金。
2、 免收征地发生的防洪保安资金、水土保持费等县级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 在县城工业雷锋落户的企业用地,由县政府负责“七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通邮、通电讯网络、通有线电视、通排污管道,场地平整),最高地价每亩一万元,直至零价出让,使用期限为40年。企业自行负责平地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在我县工业园落户的企业,用水、用电低于居民生活用水和大工业用电价格。
第五条 工业园实行县级零收费、治安承包、封闭式管理。
第六条 投资者成片开发荒山、荒坡、荒滩、荒水和旧城改造及云阳森林公园等风景区建设的,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投资者依法兼并或收购或联合我县关停的国有或集体企业进行重组的,如不改变土地用途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 新办企业或依法兼并、收购、合资、合营重组我县关停企业的,属于本级政府的行政事业规费全免;涉及服务型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30%以内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