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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兴隆工业园区投资的优惠政策

来源:株洲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5月0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对外开放力度,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吸引外商投资,加快兴隆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步伐,促进园区经济快速发展,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到兴隆工业园区投资的各类新办企业。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三条  园区定位为乡镇企业工业园,园区建设用地由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统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条  企业入园的头3年,工业园区无偿或收取低价租金向企业提供土地。企业从入园第4年起可以依法通过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五条  凡在工业园区兴办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享受头3年工业用地零价优惠后,可以1000—2000元/亩.年的价格向工业园区租赁土地。

第四章  税费优惠

第六条  经税务机关批准,园区内各类生产性企业,可以参照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同类企业,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待遇。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2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区级分享部分按级次由区、乡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第3年减半奖励;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3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区级分享部分按级次由区、乡政府全额奖励给企业,第4年、第5年减半奖励。区内企业入园的新增项目企业所得税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第八条  园区内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6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达到原从业人员总数30%的,减半征收2年。企业利用“三废”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经省经贸委认定,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所得,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入园企业享受乡镇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办科技企业新增增值税按入库数区级留成部分,3年内由财政部门按50%比例逐年奖励给企业。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的头3年,增值税按入库数区级所得部分按级次由区乡两级政府按3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由税务部门跟踪监督。区内企业入园的新增项目增值税部分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第十条  园区内外商将利润用于增加园区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一条  园区内“三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从企业分得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款,是个人的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凡入园企业,享受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9]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湘发[2000]22号、农业部等7部委《关于〈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企发[2002]6号)等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待遇。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开业审批手续,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统一收集企业相关资料,交区政务服务中心全程代办。

第十四条  工业园区实行扎口式管理,依法维护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实行检查登记制、处罚预告制、收费下限制等制度,取缔各类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格执行“十条禁令”。加强园区周边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