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实现全县经济和社会跨越式发展,督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全力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全县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2003年和2004年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条 招商引资考核的具体内容
1、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
2、 招商引资项目启动及运行情况。
第五条 考核范围包括茶办发[2003]3号文件规定的114个单位(其中一类单位71个,二类单位43个)。
第六条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操作程序
1、 项目申报。招商引资单位或个人与投资商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到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申报登记,建立档案。
2、 定期检查。由考核部门负责,分上半年和年终两次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招商引资完成情况、项目动作情况进行现场察看。
3、 年终考核。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全面、系统、详尽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县委、县政府兑现招商引资工作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标准具体参照茶办发[2003]3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投资规模及引进项目单位的认定。
1、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以实行单位联合招商。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以1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固定资产500万元,可以增加1个联合单位。
2、 计划投资超过100万元,正在实施的工业项目。
3、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未实行单位联合招商的工业项目,可视其完成2年的招商引资任务。
4、 引进2个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以定为一个100万元的招商项目。
第九条 茶办发[2003]3号文件规定不属于招商引资范围的项目,不能认定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
第十条 保障措施
1、 每位县领导预交2004年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保证金1000元。
2、 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党政一把手预交保证金2000元。
3、 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向县财政预交2004年金星工业园土地闲置费2万元。
4、 招商引资任务单位预交的土地闲置费、单位领导及县级领导缴纳的任务保证金在完成任务后退还。任务单位和责任领导的罚金作为招商引资基金。
第十一条 奖励。县财政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
1、 工作经费奖。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目标管理任务,给工作经费奖。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10000元;每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15000元,其中,单位党政一把手及联系该单位的县级领导各奖2000元。
2、 项目奖。给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且已投产见效的单位,奖20000元用于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3、 提供信息奖。提供投资商基本情况,并牵线搭桥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且建成见效后,给提供信息者奖励5000-10000元。
4、 税收任务奖。乡镇(场)引资项目落户工业园的,实现税收计算给引资乡镇(场)。甲乡镇(场)引资在乙乡镇(场)办企业的,按缴纳税收总额的30%计算给招商引资的乡镇(场),70%计算给企业所在的乡镇(场)。
第十二条 处罚。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每少引进一个企业收取该单位工业园内土地闲置费2万元,罚单位党政一把手各2000元,罚联系该单位的县级领导1000元。对第一年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县直单位行政一把手和乡镇(场)党委书记,从第二年开始离岗专抓招商引资工作。对连续两年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属县委管理的干部,给予免职;属垂直管理单位的干部,由县委、县政府要求其调离茶陵工作。
第十三条 对2003年已考核验收授奖的项目,2004年不再给奖;引进2个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而计算完成任务的不奖不罚;2003年不奖不罚的项目(单位)和2003年被处罚的单位,2004年综合考核兑现奖罚。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要求
1、 将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列入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选拨、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2、 各任务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招商引资考核工作,自觉按要求向考核机构上报招商引资工作情况,据实提供考核材料和考核现场。
3、 县招商引资考核机构要实事求是,切实履行考核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