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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来源:岳阳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5月09日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凡来我县投资的国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内县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外来投资者”),除依法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同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投资,是包括以资金、技术、设备、项目、品牌和其他可投资权益(含知识产权)等进行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购买、兼并等行为。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兴办企业,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县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投资项目自定,用地方式自择,设计单位自选,合作伙伴自找,企业员工自聘,管理人员自任,经营管理自主,工资资金自定,资金周转自由。

  第三条 税收优惠

  1 、我县外商投资企业(指国、境外投资者)等同岳阳市享受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 、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其入库税收形成我县地方财力部分(指国税分成部分和全部地税,下同)第一年、第二年分别由县财政按 100% 、 50% 奖给企业。

  3 、外来投资者投资矿产资源开发、农产品深加工、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创汇企业及公路、桥梁、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其固定投资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入库税收形成我县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由县财政按 100% ,第二至第三年按 50% 奖给企业。

  进入我县名类工业园区和马鞍山新区的外来投资项目,采取股份合作且外来投资占 50% 以上和兼并、收购等方式改造县内国有、乡镇集体企业的外来投资项目且投资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享受上款规定的税收优惠。

  4 、外来投资者利用荒坡、荒地兴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其投资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前两年上缴县财政的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由县财政按 100% 奖给企业;利用荒山、荒坡、荒水、荒洲开发应税农产品,其投资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前两年上缴县财政的农业特产税,由县财政按 100% 奖给企业。

  5 、外来投资企业自营产品出国参展,其参展费可享受省政府规定的 50% 的补贴。

  第四条 土地优惠

  1 、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办项目,其用地可依法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供地。

  2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规划的工业园区和马鞍山新区新办资源开发型、农副产品加工型、高新技术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所需用地由县政府办理征地手续并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和征地规费后作为无偿投资提供。外来投资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转让、出租和改变用地性质,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建成投产。否则,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3 、生产性外来投资企业通过有偿出让或租赁使用我县规划的工业园区和马鞍山新区以内的土地,头三年所缴土地使用税由县财政按 100% 奖给企业;通过有偿出让或租赁园区以外的土地,第一年所缴土地使用税由县财政按 100% 奖给企业。

  4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从事现代农业开发。可以租用农业用地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作价入股。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规划的工业园区和马鞍山新区内投资新办企业,园区可以用土地作价入股,参与分红。

  5 、外来投资者通过有偿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金可以按最低控制标准执行并可以分期缴付或以定期挂帐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规费优惠及其它政策

  1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项目,所涉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由省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其他一律免收。

  2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规划的各类工业园区和马鞍山新区投资新办高新技术型、出口创汇型、资源开发型、农产品加工型且投资规模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在建设期间实行零费制,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规费。在园区以外的生产型外来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减半且实行一票制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外来投资项目在生产或经营期间,其行政事业性规费由相关单位集体审定优惠比例后,实行包干收取。

  3 、外来投资企业。所涉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费(含劳务费、证照费)和各类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一律按原定标准的 50% 收取。

  4 、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其子弟上学可任选县内学校就读,并免缴入学借读费或插班费。

  5 、外来投资者来我县落户的,免费优先办理常住户口证,并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 优质服务及权益保护

  1 、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凡需县内办理证照等手续的,由县便民服务中心办证大厅在对方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三天内办毕。凡需报市级以上审批的,也由本县相关单位提供全程服务,十天内办好有关手续。

  2 、对外投资企业实行一票式收费。所涉包干规费由县外企业收费站统一收取后再分解到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负责办好项目所需有关手续,不直接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3 、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从项目考察、洽谈到审批登记,开业营运,由相关项目单位和县招商部门自始自终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

  4 、对外来投资项目实行一支队伍归口执法。由县优化办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的综合执法队伍定期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统一检查、执法,其它时间任何部门不得随意上门检查、执法。

  5 、外来投资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座车、原材料、产品运输车辆等)在遵守有关交通法规前提下在县境内行驶,一律免查、免费、免扣。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开始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经协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