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兴办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视不同情况可通过划拨、租赁、出让、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2)投资兴办企业用地,在州本级审批权限内的,一律免征耕地占用税。
(3)投资兴办企业在我州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环保项目,城市基础设施、水利、高等级公路、城镇街道以及从事农、林、牧业开发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其中:从事高等级公路或城镇街道建设的投资企业,不仅享有在公路沿线开发房地产,经营服务设施的优先权;还可享受在附近城镇以优惠价格获得部分土地供其开发建设。
(4)投资者在我州进行房地产开发,县市以上政府对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实行统征统管。凡投资者确保道路、给排水、电力、绿化配套开发的,其土地由政府统征后以最低成本价格协议出让。
(5)投资者对“四荒”地成片开发,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免交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最长可达50年,期满后可优先依法申请续期。荒山、荒地造林及坡耕地退耕还林,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土地使用年限期限内,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地上附着物依法给予补偿。
(6)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可将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转为国有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