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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来源:湘西州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5月10日

一、奖励对象

    对我州招商引资作出贡献,引进单个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项目或公益性事业项目(不含国家投资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进人)。均可享受本规定的奖励。

二、奖励范围

  (一)引进的项目或资金必须是2003年1月1日以后在我州境内落户,并经依法批准设立为企业或用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

  (二)引进州外境内或国外、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客商来我州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制或“三来一补”企业以及买断或以租赁、承包方式投资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三、奖励标准

    (一)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环保产业项目按实际投入生产、开发资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非高新技术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租赁、“三来一补”项目按实际缴纳地方税费总额的lO%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商业、信息咨询及其他项目。按不动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受让国有股权。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高新技术项目和工业项目正式投产后3年内.每年按新增缴纳地方财政实得收入部分的30%奖励给项目业主,用于扩大再生产;对因项目增资扩股形成地方财政实得收入的增加部分,3年内每年按50%奖励给项目业主。

    (七)考虑到目前我州财政实际承受能力,以上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一次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