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具有探矿资格的投资者在我州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无偿提供土地或场地。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探矿权。
(2)投资者来我卅I开采矿产资源,经营期在1 0年以上的,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开采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免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在规定区域内的勘查费用,从矿床进入商业性开发后5年内分期进行税前摊销,成为递延资产。
(3)对矿产资源进行深加工、精加工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3年内免征资源补偿费50%;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3年内免征资源补偿费。
(4)在资源开采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企业开采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