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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高薪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来源:湘潭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5月08日
    湘潭市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前款规定执行。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二减三”)。在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后,属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西部地区优惠政策,可再延长三年的减征时间。

 

    年纳税100万元以上且年递增达20%的企业,对其高层管理人员给予不低于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50%的奖励。

 

    企业投产后免交本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入驻工业园的一般性生产型企业,土地出让价为15万元/亩,土地款采取现金和税收抵扣的办法支付,即入园前按8万元/亩的标准支付土地款,余款以企业投产后三年内所缴纳的地方所得的税收冲抵,不足部分由企业以现金付足,超过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且投产后三年内年均创税1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其土地款采取先交后返的办法,即企业先按8万元/亩的出让价支付土地款,企业投产三年内全额返还。

 

    对采取租赁土地自建厂房的企业 ,8年内免收土地租金;对租赁厂房的企业,按被租厂房建筑面积计算,年纳税500元/平方米以上的,免收三年租金。

 

    对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优势企业(或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特殊的扶持政策。

 

    凡来高新区孵化高新技术、创办科技型企业,均可利用湘潭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现有场地,第一年免交场地租金,第二年减半交纳租金。

 

    对来区领办国家“863计划”项目或其它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院士、博士等创业者,每年给予不少于10万元的创业补助。

 

    对客商来区兴办企业,实行“一家代办式”审批和服务,从收到申办企业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其手续费除缴省以上的外全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