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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来源:湘潭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5月08日

   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政策

  第一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同意报批。

  第二条   外来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第三产业项目和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由县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代办审批手续。

  第三条   县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收到投资者申办企业所需文件资料后,在承诺的工作日内办好审批手续。

 

二、优惠政策

  第四条   除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外,其他外来投资项目所需用地,实行土地租赁制、作价出资或入股和协议出让制,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凡在县域范围内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和农产品加工项目,一律以协议出让的方式按最低价格出让。

  第五条   投资兴办开发性农业生产的项目可作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或仍作为农用地对待,优惠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   凡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或在县内年实际纳税50万元以上的新办外来投资企业,其入库国税中属本级财政部分的25%、入库地税中属本级财政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从实际纳税年度起,连续执行3年。

  第七条   凡在天易生态工业园一次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和其他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由县人民政府给予特别优惠。

  第八条   对收购、兼并、控股我县国有、集体企业的外来投资者,按潭政发[2001]13号《湘潭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文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保护政策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涉及外来投资合法权益的事务,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县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依法依规责成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限期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   县级行政执法单位每年到县域范围内的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超过一次,并对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企业违规行为,实行首次免罚制;违者,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对已投产经营的外来投资企业,县人民政府实行收费监管制,所有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标准收取;违者,县人民政府对超标收费部分予以全额没收,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天易生态工业园实行“无费区”管理,对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免缴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5年。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予以重点保护。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检查;除刑事案件外,县级执法机关进入企业办案,必须事先告知县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对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在项目建设初期,根据投资方申请,县人民政府成立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年确定一名县级领导联系该企业。

 

四、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奖励办法按照《湘潭县对引进外来投资有功人员实施奖励的暂行办法》执行。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县以外的投资者(包括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其资金、设备和其它资本投入我县的统称为外来投资。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除享受本规定所制定的特殊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湘潭县外来投资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实施。凡过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