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需要用地的,可以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需费用除按规定缴纳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和应上缴国家、省、市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税费外,县级规费依法予以减免,一次性交款困难的可分期给付。
※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办理证照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有偿服务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需到上级办理证照手续的,可由县级相关部门陪同办理。
※ 外商投资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有关职能部门优先安排项目的设计、施工、用工,由投资者依法自主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凡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年实现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县委、县政府实行挂牌重点保护。对特殊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单独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 凡投资县城工业科技园并经有关权威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或属全国500强项目的,给予土地全送、规费全免、所得税全补的“三全”特别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