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优惠工业用地的若干规定
- 来源:邵阳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5月09日
- 为加快我县经济发展,快速推进“兴工强县”战略,优惠提供工业用地,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业用地的范围是指由县开发区和各乡镇工业小区内的由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专用于工业企业使用的土地。即:集体经济组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含拆迁安置用地);工业企业单位建厂占地(含本县优势企业搬迁用地);工业园区内企业仓储、停车场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工业企业拟扩大生产规模的预留地。
二、县开发区工业用地纳入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工业企业的规划、设计、编制,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可享受土地全送的优惠政策。
1、免缴县级有关规费。
2、工业企业单位先代付应上缴省、市有关规费及村民的征地费、补偿费后,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代付费用由县政府从该企业缴税年度起,每年从其上缴本级财政的税收中提取50%予以返还,直至返清为止。但工业企业不得转让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四、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免缴县级有关规费。
五、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除享受本规定第三条的优惠待遇外,县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六、进入县开发区的工业企业申报土地使用权须具备的基本资料:厂区规划图、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证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环境评价报告、工程建设进度表等。
七、县政务服务全程代理中心全程免费代办工业用地项目的审批、登记、发证等一切手续。
八、对工业企业用地,办证工本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县级收取的其他有偿服务费用按现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九、县开发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40年。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乡镇工业小区的工业用地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