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非外商及非台、港、澳、侨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区内生产性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期满后,如经考核仍为高新技术企业,可再延长三年减半期。以后按15%的税率征收。
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4、进入高新区留学人员、博士创业园租用房产的被孵化企业,按市场平均价,在100平方米面积内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60%,第三年80%;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第一年的前半年免收租金,之后两年半内按80%的标准收取。
5、凡进入麓谷的高新技术企业基本建设的各项工程报建费(包括相配套的生活、公共建筑实施)总和按42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收取。
6、对园内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挂牌无费管理。无费管理企业只纳税,不缴行政事业性费用。
7、区内企业根据情况可采取提前报关、联网报关、快速报关、上门验收、加急通关、担保验收等便捷通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