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时间:2006-2-3 15: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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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扩大招商引资,推动宁安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财政扶持
1、外来独资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扶持;第三年到第六年减半扶持。
2、外来合资、合作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对新建项目适用于上述第一条政策;非新建项目前两年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2给予扶持;第三年到第六年按1/4扶持。
3、外来独资商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2给予扶持;第三年到第四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4给予扶持。
4、外来合资、合作商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对新建项目适用于上述第三条政策;非新建项目前两年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2给予扶持;第三年到第四年,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4给予扶持。
5、资产重组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发生产权变更时,契税、营业税经批准可缓交;手续费、登记费只收取工本费。
6、提高外来投资新建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7、缩短外来投资新建工业企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8、提高外来投资新建工业企业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人民币。
二、用地支持
1、提供土地方式,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的土地使用制度。一般情况下,采取土地出让方式(拍卖、招标、协议三种);从事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交通等项目开发用地的,按划拨方式提供。
2、土地使用年限,外来投资者在宁安市区域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长期限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3、新上项目用地,可以以出让或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付 款;土地租赁,租金可按年度缴纳。
4、以受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和赠与,并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其它投资者合资办企业。
5、外来投资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按同类地段级别最末类别的标定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经营性用地项目)。
6、对外来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以受让或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费用,市政府根据项目的预期贡献给予适当的补贴。
三、收费优惠
1、对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国家、省和牡丹江市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中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执行,国家、省和牡丹江市规定之外的,一律免收。
2、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行政规费按政策标准下限的50%收取。
3、对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实行“定时统一收费”。按国家、省和牡丹江市的规定,由物价局会同财政局、招商局,对纳税达到一定规模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核定其所缴费种类、标准和数额,每年定期组织各收费部门实行定时统一收费。
4、对外来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上工业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属基本建设行政性收费按下限的50%征收。
四、金融鼓励
1、金融信用体系向外来投资企业延伸,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
2、外来投资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已办理完相应的财产评估、抵押、担保、公证等手续,在金融机构头寸资金允许条件下,3日内给予办理;在金融机构头寸资金不允许条件下,金融部门应设法筹措资金,30日内给予解决。
3、外来投资企业在开立帐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只要用途合理,如实报备,金融机构给予方便。
五、政治待遇
1、增加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者参政、议政席位。适当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增加代表名额。
2、做出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者,市政府可聘为经济顾问,参加市政府主办的相关经济活动。
3、对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投资者,申请入党的应优先列为积极分子,重点给予考察培养,优先发展。
4、在评选表彰市级“先、优、模”时,要充分考虑外来投资者,并适当增加一定比例。
六、其它优惠
1、积极鼓励本市民营企业快发展、大发展,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同样享受本政策,做到一视同仁。
2、外来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新建年纳税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业企业,市政府给予投资者安排1名子女或亲属在事业单位就业(财政开支)。
3、外来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产业化龙头项目、可安排就业300人以上的项目,市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特殊的优惠政策。
七、服务事项
1、外来投资者到我市办企业,实行联席办公一条龙审批和领办、代办服务制度。从收到申办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五日内召开联席办公会议,会后五个有效工作日内办完各种手续,送达投资者。
2、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办企业,涉及的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及办理落户等方面的事项享受优惠待遇,由归口部门特事特办。
3、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利益,对以外来投资企业为原告的案件,实行“四快”措施,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
4、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扶持,在建设和生产期间,不许管理部门擅自到现场检查和收费。
八、保障措施
1、检查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和重点企业,须经市优化办许可,查处外来投资的工业企业经济案件,须向市优化办报告;对外来投资的工业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报市优化办批准,并依法坚持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2、执法部门对外来投资的工业企业和重点企业采取强制性手段,必须经市优化办批准。
九、适用范围及优惠对象的确认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实业的国内外公司、企业和个人,均享受本优惠政策。优惠对象的确认:
1、对域外投资企业的确认由招商局负责确认。发放认定证书,外来投资企业凭认定证书兑现政策。
2、外来投资者资金到位30%后,即可向招商局申请确认。外来投资企业申请确认,需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来注册资金的到位证明,招商局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3、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取得确认证书的外来投资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发现有抽逃资金或其它违法行为的或未达到本政策规定经营期限的,将终止执行优惠政策,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收缴应缴税费。
十、附则
1、本政策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则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发[2003]2号文件《宁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3、本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