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时间:2006-2-3 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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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工业立市决定,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调动企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速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治待遇
1.市直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经营者,招商引资3000万元以上,搞活企业,贡献突出的,享受以下待遇:
(1)优先提拔重用,充实到重要的经济工作岗位;
(2)不在原岗位任职的,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2.增加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者参政、议政席位。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要增加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者代表名额。
3、市工业咨询委员会要吸纳一定外来投资企业优秀经营者参加。
二、财政扶持
1.外来独资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扶持;第三年到第六年,减半扶持。扶持资金用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新上项目。
2.外来合资、合作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两年,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2给予扶持;第三年到第六年,按1/4扶持。扶持资金用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新上项目。
3.外来投资者在我市进行再投资,经营期5年以上的,按本条第一、二项执行,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地方分享部分全额扶持三年。
属于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认证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证的科技型企业,其再投资部分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扶持三年。
4.外来独资商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2给予扶持;第三年到第四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4给予扶持。
外来合资、合作商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两年,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2给予扶持;第三年到第四年,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4给予扶持。
5.国有特困工业企业招商引资发生产权变更时,契税、营业税,经批准,可缓交;手续费、登记费只收取工本费。
6.外来投资者收购市属及其以下企业国有产权的,一次性付清价款,可按评估价值免收28%。一次付清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并免收25%的价款,但首期付款不低于总额的30%,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进行分期付款享有全部产权,未付价款作为债务处理,每年按1%费率交付资产占用费。
外来投资者收购市属及其以下工业企业国有产权的,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价款优惠幅度再上提5个百分点。
上述政策由同级财政和招商部门负责受理,每年兑现一次。
三、用地政策
1.外来投资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按同类地段级别最末类别的标定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经营性用地项目)。
2.外来投资工业企业新增建设用地,降低一个地段级别,按优惠地段最末类别的标定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
对投资规模在1000-3000万元的工业建设用地项目,按交付土地出让金的30%给予扶持;
对投资规模在3000-5000万元的工业建设用地项目,按交付土地出让金的50%给予扶持;
对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设用地项目,按交付土地出让金的80%给予扶持。
3.原企业利用土地招商引资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经营性用地项目),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可分期付款或按年交纳租金用地。如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以租赁供地。
4.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其建设用地,经市政府依法批准,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5.以受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和赠与,并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其它投资者合资办企业。
6.凡来我市申请矿业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到省有关部门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并享受分期交纳或缓交1-3年小矿闭坑抵押金的优惠。
7.上述未尽事宜和特困及破产企业招商引资,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四、收费政策
1.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中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之外的,一律免收。
2.对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实行“定时统一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招商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对纳税达到一定规模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核定年收费种类、标准和数额,每年定期组织各收费部门实行定时统一收费,统一缴存投资服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对外来投资企业,人防义务工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卫生清扫费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免收50%。水源及主干网建设费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免收2元/m2。防洪保安费免收40%,其中对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防洪保安费免收50%。热源主干网工程费,工业企业优惠10%,其它企业适当优惠。新办外来投资企业,免收三年价格调节基金。
五、金融鼓励
1.信用体系向外来投资企业延伸,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
2.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已办理完相应的财产评估、抵押、担保、公证等手续,在金融机构头寸资金允许条件下,3日内给予办理;在金融机构头寸资金不允许条件下,金融部门应设法筹措资金,30日内给予解决。
3.在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只要用途合理,如实进行报备,金融机构给予必要的方便。
六、引进人才鼓励
执行《关于引进人才、稳定人才的暂行规定》(牡发[2001]10号)文件。
七、其它优惠
1.赋予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立项优先权,争取资金扶持。在同等条件下,我市向上争取的各类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扶持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2.工业企业,特别是市直重点特困工业企业,通过招商引资进行资产重组时,未被重组企业录用的职工,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对其他职工的安置,由市政府一厂一议,一事一议,给予最优惠的政策。
3.外来投资企业对我市现有相关产业产生强大拉动作用,或引来外地相关企业群的,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4.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年用电量在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含1000万千瓦时),由市经贸委、招商办会同市电业局向省争取电价的政策优惠。
5.产品有市场、铁路运量大、利税上缴多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优先列为市重点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
6.投资者兴办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
7.在我市投资50万元以上的,根据投资者要求,可由市有关部门安排本人和配偶及1名未婚子女落投资所在地的城镇户口。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万元投资,可安排亲友1人落城镇户口,最多可安排10人。
8.外来投资者与我市市民享有同等权利和待遇。
八、投资保障
1.检查外来投资工业企业,须到市优化办领取许可证;查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的经济案件,须向市工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必须报请市优化办批准,并依法坚持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2.执法部门对外来投资工业企业采取强制性手段,必须经市级主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
九、适用范围及优惠对象的确认
本政策适用于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各类开发区、示范区要遵照执行。
优惠对象的确认:
1.我市行政区域外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外来投资占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25%的企业。
2.市区外来投资企业的确认,由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各县(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发放确认证书,外来投资企业凭确认证书兑现政策。
3.外来投资者资金到位30%后,即可向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1)新办境内外来投资企业申请确认,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意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来注册资金的到位证明;
(2)新办境外投资企业申请确认,需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来注册资金的到位证明;
(3)已开办外来投资企业申请确认,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证明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来注册资金的到位证明。
4.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对取得确认证书的外来投资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发现有抽逃资金或其它违法行为的,将终止政策执行,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收缴应缴税费。
十、本政策如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牡丹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牡发[2000]16号)废止。
十二、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