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激励机制,调动全县各个部门和全县人民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社会渠道引资
第一条 对引进资金有功人员的奖励,由本级财政或受益单位于全部资金到位后一次性计提奖金。
第二条 对引进外来资金到我县兴建生产加工型、生态环保型、公益事业型企业的有功人员,按认定固定资产引资额的1%一次性计提奖励。
第三条 对引进外来资金购买我县国有企业,按认定的购买资金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一次性计提奖励。
第四条 对引进外来资金用于租赁我县国有企业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及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期5年以上的纳税项目,按该企业生产运营第一周年地方财政实得财力的10%一次性计提奖励。
第五条 对引进社会渠道无偿资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按引资额的10%一次性计提奖励。
第六条 对引进有偿无息资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按使用年限×引资额×0.1%的标准一次性计提奖励。
第七条 对引进有偿有息资金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利率不超过银行标准的,按使用年限×引资额×0.05%的标准一次性计提奖励。高于银行利率的,一事一议。
第八条 对引进外资3,0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项目或引进外资5,000万元以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功人员,除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外,可在资金全部到位后的一年内安排一名子女或亲属在依兰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工作。
第九条 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还享受每引资1,000万元,晋升一级工资;引资超过3,000万元,符合党政干部基本条件的,一般干部提拔为副科级,副科级干部提拔为正科级,正科级干部由县委作为县级后备干部向上推荐。
第十条 对引进的项目、资金、设备,由社会中介部门出具验资报告;对招商引资有功单位和人员的介定,以外商出具证明为主,由县招商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审验,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把关,县政府组织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计提的奖金属于税后奖金。
第二章 主渠道引资
主渠道引资作为单位成果予以考核并由县财政和受益单位相应拨付经费。
第十二条 为县政府及县政府管理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争取资金的,按资金到位额的1.5%由财政拨补经费。
第十三条 为有关单位及其所属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争取资金的,由受益单位按资金到位额度给予有功单位拨补一定的经费。10—200万元的项目,按10%计算,200万元以上按8%计算,500万元以上按4%计算,1,000万元以上按2%计算(以上经费,可以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在资金争取过程中,独立争取的单位,全额享受补充经费,多家合作争取的补充经费按各家约定的比例分享。
第十五条 根据战线,单位及个人在引资过程中的贡献大小,分别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经费。其中战线经费按总经费的10%计算,单位经费按总经费的80%计算,引资有功人员按经费的10%计算。
第三章 年度目标奖励
第十六条 对超额完成任务招商引资任务或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设“特殊贡献奖”,给予通报表扬,并按贡献大小评出招商引资工作标兵单位,标兵个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标兵单位奖励单位1万元,标兵个人奖励5,000元;先进集体奖励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
第十七条 对完成任务的单位设“达标奖”。对年度招商引资完成任务的达标单位奖励单位1,000元,奖励单位主要领导1,000元。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承担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省、市直部门,适用于境内外引资人员和外来投资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引进资金的,按此办法进行奖励,本办法实施以前引进的资金,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况,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