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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兰区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3月0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呼兰区投资兴办企业,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奖励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引资者和域外投资者。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章各条适用于在我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并逐年纳税的生产加工型项目。
  第四条  财政扶持政策。对新办企业从纳税年度起给予扶持,扶持额度按照企业年为区财政贡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扶持方式以开发新产品和挖潜改造投入等给予实现。企业投产纳税后,第一年至第三年,参照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级以下分享部分中的50%、第四年至第五年的20%的额度,由区财政给予扶持。
  第五条  收费政策。新办企业3年内,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同级免收手续费;项目投产后,免收监督性环境监测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办证费。要求卫生检疫,检疫费减半。要求动植物检疫,检疫费减半。企业标准备案费减免,代码证办理、年检技术服务费减免。对哈大齐工业走廊内新建、扩建项目属于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进行金融、环保、卫生、物价、气象、司法等咨询,免收咨询服务费。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六条  凡在引进域外资金(含技术、设备)活动中,起到重要引荐和推荐作用的单位和个人,引荐成功(资金全部到位)并在本区注册和纳税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乡(镇)、街道的奖励:
乡(镇)、街道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对区级财政实得税收部分,实行区财政与乡(镇)、街道5:5分成;对乡(镇)、街道异地引资的项目,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对区级财政实得税收部分,实行区财政与引资单位及项目所在地4: 3:3分成。
  (二)对区直各部门、单位(不含乡镇和街道)和引资人的奖励:
  1、区直各部门、单位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纳税之日起,按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15%给予连续2年的奖励;对项目所在地按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15%给予连续2年的奖励。
  2、对个人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纳税之日起,按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15%给予连续2年的奖励;对项目所在地按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15%给予连续2年的奖励。

  第四章    其他政策

  第七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或能安排500人就业的其他项目的引资人,在资金或就业人员全部到位并正式投产形成税收后的2年内,为引资者提供一个在区财政开支的就业岗位,其子女入学可在区教育局所辖范围内免费择校。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区招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为企业上门服务。
  第九条  对投资规模较大并能对区域经济起到特殊拉动作用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利民开发区在保持原政策执行连续性的基础上,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政策有关条款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13日县政府发布的《呼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呼政发[2002]12号文件)、《呼兰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呼政发[2002]1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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