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广泛吸引国内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项目,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外来投资,是指依兰县行政管辖权限外的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通过社会渠道投向本县境内的各种投资。
第三条 本政策所称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县域外客商在依兰县境内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且固定资产投入规模在50万元以上;外来投资企业必须取得法人资格;外来投资比例占企业总投资50%以上,不含50%)。
第二章 财政政策
第四条 政府设立外来投资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外来企业正式运营一周年后,按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由县政府从基金中拨付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固定资产再投入,扩大生产规模。
第五条 对于投资生产加工型、生态环保型、公益事业型项目的外资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前2年按投资企业为地方财政贡献大小,在基金中全额拨给该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第3—5年,按50%额度拨给企业;第6—8年,按25%额度拨给企业,企业同时享受现行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对于投资其他经济建设项目的外资企业,从正式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投资企业为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由政府从基金中按50%额度拨给该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第4—5年,按投资企业为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由县政府从基金中按25%额度拨给该企业。企业同时享受现行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规费政策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新办企业,免费办理各种证照。
第八条 对于投资生产加工型、生态环保型、公益事业型项目的外来企业,企业经营的前3年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第4—5年免收50%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对于投资其他经济建设项目的外资企业,企业经营的前3年免收50%的行政性收费,第4—5年免收25%的行政性收费。
第十条 对于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费用,按低限收取,并由政府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第四章 用地政策
第十一条 对投资生态环保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按企业建设用地面积,以政府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对于其他投资企业,可以采取一次性出让或租赁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收费标准按现行政策下限执行,特殊项目用地一事一议。
第十三条 利用国有荒山或坡地植树造林,土地无偿使用,林权归己,可以继承。如需转让出售林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依法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并可在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价入股与其他投资者合资办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赠与。
第十五条 对县域内由政府划拔方式提供土地的,在企业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变更前,经政府批准可以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其他政策
第十六条 外企人员及其家属就学、就业等方面与县内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外企车辆提供优质服务,发放绿色通行证。
第十七条 对于投资规模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企业或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实行政策跟着项目走,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
第十八条 县域内的私营企业或个人投资上述项目的,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可享受与外商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依法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对社会公益活动的赞助、扶贫救灾募捐,本着外来投资企业自愿的原则,不搞硬性摊派。对于损害投资者及其利益的案件,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将从严从快查处;对刁难、勒卡、梗阻,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使投资者撤资的,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绿卡,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和干扰外来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不经招商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到外企检查、罚款(安全检查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引进资金的,按此政策进行奖励,本政策实施以前引进的资金,按原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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