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全国招商 >> 黑龙江招商 >> 哈尔滨招商 >> 哈尔滨投资环境 >> 正文

巴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3月08日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享有下列税收优惠待遇: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属于产品出口企业的,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和上缴税额较大的,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性国内投资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有一定贡献的,自投产经营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将比照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作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享有下列用地优惠待遇:

(一)企业可以以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般以出让为主。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除给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的补偿费要一次付清外,同级其它占地费用一律免收;对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全额上缴财政后,按50%奖励给企业。

  (二)投资建设非盈利性公用设施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免收土地出让金。

  (三)收购本县亏损、关停、倒闭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后,根据土地位置、级别,优惠40%—60%奖励给投资者;租赁本款规定的企业,十年内土地租金优惠60%。

(四)以租赁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建期间,免收土地租金。

  第三条  国内外投资者收购、租赁县属关停、倒闭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享有下列优惠待遇:

(一)投资者收购本县关停、倒闭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全部产权的,并能优先安置下岗职工70%以上的,同时对地方财政收入做出贡献的,五年内按其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60%奖励给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二)投资者收购、租赁县属关停、倒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接收全部离退休职工的,有关费用可以从净资产中核减。

  (三)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可以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允许使用原企业品牌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为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及改造公用设施为主的开发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在行政、事业规费收缴方面,由县政府统一协调,采取“一站式”服务的方式,并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项目标准发给缴费登记卡,对登记卡上没有的收费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审批后方可收取。对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投资企业收费上,属于政策性收费的减半征收,属于服务性收费的只收工本费。

第六条  本优惠政策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采取政策随着项目走,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本优惠政策由巴彦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