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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对俄合作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3月08日

  一、税收政策

      (1)落户对俄合作产业园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园内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园内企业出口产品的产量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园内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

(5)园内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6)园内以工业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含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成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7)园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8)对俄合作产业园从成立之日起3年内,园区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全部留在产业园,用于扶持企业的项目发展和技术创新活动。

二、用地政策

(1)对在产业园内建设的项目实行土地出让金财政补贴政策。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可获得全部土地出让金20%的财政补贴。

(2)企业与产业园签订入园协议后,持建设、规划等批复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每平方米30元交付首期土地出让金,获《用地批准证书》,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剩余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交纳,并可按项目投产第三年度销售额(或实际财政收入)的不同享受不同的财政补贴。

①每平方米销售额达到3000元的项目,或每平方米该企业实际上缴的财政收入在90元,财政补贴后,企业实际支付的地价为70元。

②每平方米销售额达到5000元的项目,或每平方米该企业实际上缴的财政收入达到120元,财政补贴后,企业实际交付的地价为50元。

③每平方米销售额达到7000元的项目,或每平方米该企业实际上缴的财政收入在170元,财政补贴后,企业实际交付的地价为30元。

④每平方米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0000元的项目,或每平方米该企业实际上缴的财政收入达到或超过230元的项目,产业园对该项目土地出让金实行全额补贴。

⑤每平方米销售额在3000元以下的项目,或每平方米实际财政收入90元以下的项目,不享受土地出让金补贴。

(3)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对哈尔滨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生产型项目、对俄科技合作项目,在用地使用上,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为优惠的支持。

三、招商引资中介政策

对俄合作产业园鼓励中介公司或个人为产业园引荐投资者、推荐科技项目和提供投资项目信息。签有代理招商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中介公司或个人引进到投资项目在园内投产后,经产业园认定,给予中介公司或个人该项目实际到位额1‰-6‰的现金奖励。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产业园内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财政代缴方式实行适当减免。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

①  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费

②  工商执照工本费

③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④  企业公告费

⑤  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⑥  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工本费

⑦  食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⑧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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