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我区吸引外资的力度,促进我区外向型经济的更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积极鼓励发展外向型企业
(一)新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自营进出口企业或海外投资企业,在企业正式开业后,区政府奖励有关单位企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主要领导1000元。
(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连续五年,将实际上缴区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的20-50%奖励给企业,作为对企业的扶持资金;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上一年税收为基数, 新增的区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的20-50%连续三年奖励给企业,作为对企业的扶持资金。
(三)新设立一个外贸出口企业,每出口创汇1万美元,区政府奖励人民币300元。对创汇农业企业,按当年出口创汇新增额的3% 给予资金扶持。
二、积极鼓励引进外资
(一)对区直各委、办、局新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将该项目的税收区财政实得财力部分的10%连续三年奖励给引资单位。区计委、经委、科委、商委、外经委及区工业开发区引进的项目归各单位管理,并按政策将扶持资金兑现给企业。其他单位引进的项目一律由外经委管理,并按政策将扶持资金兑现给企业和单位。
(二)凡成功引进外资的境内外有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中介人),均给予一次性奖励。
引进外资金额在50万美元(含)至100万美元(含)的项目,外商入资后,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引进外资金额在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含)的项目,引资额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金额增加人民币1万元。
引进外资金额在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的项目,引资额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金额增加人民币1.5万元。
引进外资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引资额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金额增加人民币2万元。
引进经市级或市级以上的科技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项目,其奖励金额按上述标准提高20%奖励给中介人。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及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另行给予专项奖励。
奖励办法:按照企业的验资报告,分期兑现。
(三)中介人的确认。由合作各方出具书面文件认可,并到区外经委备案确认,区外经委发给中介人引资确认书。
(四)中介人凭引资确认书和合法的验资报告向区外经委提出申请,经外经委和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领取。
(五)奖励资金由引进外资的受益单位负担,无明确受益单位的项目由项目所在的财政负担。具体操作由区外经委和财政局负责。
三、积极鼓励企业招聘人才
(一)企业可以根据自己需要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用人单位推荐,区人事局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可为其本人及家属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高新技术企业招聘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对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骨干人员,可申请办理《工作寄住证》,持《工作寄住证》满三年后,经用人单位推荐,区人事局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可为其本人及家属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贸出口企业办理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专业培训、所需人才的代招代聘等项人事代理服务,可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也可委托区外经委经贸信息服务中心办理。
(三)对有特殊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由聘用企业出资给予重奖,奖励资金额度为新增利润部分的1-3%。
四、执行和解释
本政策从2001年 1月1 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道里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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