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里区关于优化区内投资环境的若干政策
- 来源:不详 | 时间:2007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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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我区改革开放的力度,吸引更多的企业和客商来房山投资兴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全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凡来我区投资兴建生产、经营型企业,从注册之日起,区政府连续10年将企业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全额奖还企业,并于企业交纳所得的当月兑现。
二、凡来我区投资兴建生产、经营型企业,土地使用可根据投资规模和获利前景等享受等于或底于土地开发成本的出让价格。企业可以采用“租金折股权”,即将土地租金折成土地所有者在企业所占股份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免征“四源费”、开工建设许可证费以及招投标管理费中投资方应交纳部分。
三、凡来我区投资兴建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其管理和技术人员中非本市户口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国务院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的政策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四、以收购、租赁、参股等方式对我区企业进行投资改造的,其所交纳的市、区两级共享税新增额区财政留成部分,区政府连续5年奖还企业,其余政策同新投资兴建的生产、经营型企业。投资商店、酒店以及其他服务业,可享受本政策二、三、六、七、八、九、十条款。
五、区政府鼓励来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一)由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按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1999]37号)享受高科技企业的政策,具体办法另行颁布;(二)技术含量高、获利能力强的项目,区政府风险投资中心可以持股、贷款担保等方式提供支持和服务;(三)区政府设立专向奖励基金,每年一次奖励企业在科技创新中表现突出的科技人员。凡企业的创新项目或产品获得省(市)级以上奖项的,区政府将嘉奖有关人员;(四)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在我区转化科技成果,按北京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1999]74号)执行。
六、凡来我区投资生产、经营的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税收在500万元以上,其高层主管(1名),区政府在其任职期内为其免费提供区内三室一厅住房的使用权。如果企业连续10年销售收入都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在500万元以上,可于第11年起该房屋产权归本人所有。
七、凡本区急需的学有专长,在经营、管理或科技开发等方面具有相当经验的博士、副教授(级)以上的高级应用型区外人才来我区落户、工作,区政府负责为其从速办理户口调动(包括外地迁京)、家属安置等事宜,并按有关优惠政策向其出售120平方米(使用面积)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一套。
八、区政府成立道里区投资管理与服务中心,代表区政府统一负责全区的招商与投资管理、服务工作,为来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快捷、高效服务。(一)经区政府授权,在区级管理权限内,自行审批进入良乡工业区的各类项目,统一协调其它项目的审批,并帮助企业完成登记、注册工作(14个工作日内);(二)对投资规模大、回报率高的重点项目,建立跟踪服务档案,负责协调企业与中央、市有关部门的关系;(三)接受企业投诉,并限期回复企业。
九、来区企业均享有对区政府各部门管理和服务效率的监督权。企业可推选代表列席区投资和管理中心的会议,对政府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重大问题,可直接向区长投诉。
十、来区企业纳税总额连续3年名列前5名内,且依法经营、社会形象良好者,其法人代表或主要管理者可获得哈尔滨市道里区“荣誉公民”称号,区政府可聘其为区长投资顾问并给予物质奖励。
十一、区政府鼓励各界人士积极参与道里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凡介绍、推荐区外企业和客商来房山投资者,区政府视其参与贡献程度,在资金到位后,给予中介组织或个人(区政府工作人员另行规定)一次性奖励。
十二、上述各项政策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对投资规模大、回报率高的重点项目,投资旧城改造、卫生、教育、环保等行业的特殊项目,可由区投资管理与服务中心根据上述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一厂一议的方式灵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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