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调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全县人民群众开展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主渠道引资和全方位招商的力度,不断扩大招商引资成果,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奖、惩规定。
一、奖惩范围和对象
(一)奖惩范围:
引进和争取境外银行贷款、政府借款、赠款;引进国内外企业、个人到本县用于生产、加工、流通、旅游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的投资;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引进用于收购、兼并和参与股份制改组、改造国有、集体企业的域外投资;争取上级对口部门支持、帮扶的行政事业性项目和资金(正常拨款除外)。
(二)奖惩对象:
1、通过个人关系引进域外资金(含技术、设备)的直接引荐人;外来投资方或我县合作方认可的其他直接引荐人(享受延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外来投资者,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2、帮助我县各部门、各乡镇向上级部门争取项目资金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3、县委、县政府下达招商引资年度任务的三权在上单位,县直部门和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所属各站、办、所、股负责人。
4、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办、所、股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
二、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资金来我县创办企业的直接引资人给予以下一次性奖励:
1、引进资金创办的独资企业已缴纳增值税金的,由同级财政按投资额的1%奖励。
2、引进资金创办的合资企业,由受益单位按投资额的3%奖励。
3、引进资金创办的企业投产后,在连续两年上缴所得税后,由同级财政按第一年实缴所得税额的20%给予奖励。
(二)引进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创办企业已实现税金的,县、乡机关及事业单位在职的直接引资人享受以下奖励。
1、引进资金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奖励一级工资。
2、引进资金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奖励二级工资。
3、引进资金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三级工资。
(三)引进资金超过1000万元并实现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县乡机关及事业单位在职的直接引资人除了按上述(二)款2条奖励外,同时享受以下奖励:
1、经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是国有工人的,可将其安排在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是国有工人、合同制工人在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可将其转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是国家干部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将其安排在行政机关工作。
2、经组织部门考核,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县直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乡镇机关的一般干部可晋升为股级干部,股级干部可晋升为副科级干部,副科级干部可晋升为正科级干部。
3、部门、乡镇的正科级干部,经组织部门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重用,安排重要岗位工作。
(四)对引进偿还性资金使用期为1、2、3年以上的,分别给予直接引资人以下一次性奖励:
1、引进无息、无手续费用的资金,由受益单位分别按到位资金的6%、9%、12%给予奖励。
2、引进资金利息低于或等于银行利率并无手续费用的资金,由受益单位分别按到位资金的2%、3%、4%给予奖励。
3、引进资金利息高于银行利率或等于银行利率,有手续费的资金,由受益单位与引资人协商确定奖励金额。
(五)争取上级部门无偿资金的,由受益单位给予直接引资人(单位)以下一次性奖励(含一切费用):
1、完全依靠个人争取的计划外资金,按实际到位额的30%奖励。
2、个人争取为主,需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必要配合争取的资金,按实际到位额的10%—15%奖励。
3、个人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并做必要工作的,经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工作争取的资金,按实际到位额的1%—5%奖励。
4、为引进、争取国家计划内项目资金作出突出贡献的,视其贡献给予适当奖励。
(六)对争取到国家、省、市计划外重大项目和资金的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2%—5%给予奖励。对有功人员,再由受奖单位视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奖励。
(七)对引荐域外客商购买、兼并国有、集体企业、技改上项目、销售产品、开发新产品等,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直接引荐人,由受益单位出资,可给予以下一次性奖励:
1、购买、兼并国有企业的,按成交额的3%—5%奖励给做必要工作的直接引荐人。
2、为我县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作出重大贡献的,由企业按当年出口产品实现税后利润的50%提取创汇奖金,奖励给有功人员。
3、对引荐高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已形成批量生产的,可按照批量生产后一年内产品新增税后利润的40%予以奖励。
4、对引荐新技术、适销对路产品项目到我县生产,效益显著的,分别按照从投产之日起一年内产品税后利润的15%—20%给予奖励。
5、引荐域外资金、技术和产品使企业减亏的,从减亏年度起按照两年减亏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引进对县域经济发展具有牵动作用的大项目,实行政策跟着项目走,奖励跟着资金走,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予以奖励。
三、惩罚措施
(一)对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单位的惩罚措施:
1、对完成下达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50%以上不足100%的,第一年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取消评优评模资格,不予提拔和重用。
2、对完成下达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不足50%的,第一年取消评优评模资格,不予提拔和重用;连续两年,给予降职换位处理。
3、对完成下达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为零的,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二)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惩罚。
1、对推诿扯皮、办公效率低下、超过该部门承诺办公时限的,给予该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黄牌警告全县通报,两年内取消评优评模资格;具体工作人员给予降职处分。
2、对域外投资者或企业勒卡索要、无理刁难、设置障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3、对违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到投资企业进行滥检查、乱收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实,追究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并按第1、2条处理。
(三)对三权在上单位的惩罚措施。
1、对未完成下达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给予黄牌警告,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考核通报。
2、对完成下达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为零的,给予取消评优评模资格,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考核通报。
四、引进资金、争取资金的确认
引进项目、引进资金、争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需填写《引荐域外资金、争取资金奖励审批表》,并提供有效证明,由受益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上报招商局,由招商局组织有关部门验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兑现奖金。
(一)引进的项目,由经济计划局在资金到位五日内确认。
(二)引进、争取的资金,由经济计划局、财政局在资金到位的七日内确认。
(三)引进的技术和产品,由县科技局、技术监督局在资金到位的七日内确认。
(四)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及完成任务为零的,由县纪检委、组织部、监察局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县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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