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区经济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调动区直各部门招商引资、办企兴业的积极性,奖励在“招商办企”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招商办企”活动的单位(参与税收考核或参与税收分成的单位除外)。
二、新办企业的认定:
(一)当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在我区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且税收入区库的各类内资企业。
(二)当年新办的、关系隶属于我区并且年终税收能够通过国、地税涉外分局结算到我区的三资企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认定为新办企业:
1、已在我区注册过的企业,企业的场址、厂房、产品不变更,单纯改变企业的法人代表或隶属关系,重新注册的企业;
2、市下放到我区的企业,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的;
3、企业转制,重新注册的。
(四)由区“招商办企”活动办公室负责对新办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三、新办工业企业从享受优惠政策期满后的连续12个月为奖励期间;新办企业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从缴纳的第一笔增值税或营业税之日起,连续12个月为奖励期间。
四、按新财政体制核算,在奖励期间企业实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入区库部分为奖励基数。
五、奖励金额按奖励基数的20%奖励引进企业的单位。奖励资金用于补充该单位办公经费和奖励有关人员,其中奖励直接引进新办企业人员部分不超过奖励金额的30%。
六、引进企业单位由区“招商办企”活动办公室认定,企业实缴入库税金额度由区财政局审核认定。
七、本办法由区“招商办企”活动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0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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