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政策
1、外商建设用地,依照其投资额度、投资领域、投资方式等不同情况,在土地使用方面优先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符合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执行最低协议价格标准。
2、对投资密度50万元/亩以上且建设期在两年以内的生产性项目,在足额上缴上级费用和农民土地安置补偿款项的基础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小给予不同优惠。
3、鼓励投资者开发荒地、荒滩,投资者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密度可适当放宽。
4、生产性“外(产品70%以上出口的)、高(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科技)、大(国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50万美元,国内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金。
二、财政扶持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国家另行规定的项目除外)和国内客商投资兴建的生产性“外、高、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和上级政府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所缴增值税市本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2、经省外经贸主管部门认定的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所缴增值税市本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3、外商投资的非生产性企业或国内客商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外,从营业之日起,3年内按其所缴营业税市本级留成的25%给予奖励。
三、收费减免
1、外商投资新建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部返还,但国家规定有专项用途的除外。
2、国内客商投资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参照对外商的优惠执行。
四、特事特办
凡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或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五、其它
1、中外客商购并或参股我市企业的,参照本规定给予优惠。
2、房地产及交通、电力、供水、燃气等基础设施项目不享受以上优惠条款。
3、享受以上优惠条款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本规定实施过程中需要认定的事项,由市项目办会同市有关部门依照一定程序进行确认。
5、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黄字[2003]62号文同时废止,已享受黄发[1999]16号文、[2002]5号文、黄字[2003]62号文的企业继续享受原优惠政策,直至享受完毕。
6、本规定由市项目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