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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来源:衡水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5月28日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县内外客商在沧县投资建厂。创办、领办各类企业,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沧县境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含too万元)的企业享受如下优惠:
  (一)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可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价格原则上以协议价格为准,但一般不得低于届时标准地价的70%,投资方在出让合同期内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投资企业所需土地也可实行租赁,按投资50万元提供1亩地的标准,租期三年内免交租金由县、乡财政负责补偿,到期可重新核价续租,租期内不得转让和抵押。
  〔三)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按其上缴税金地方受益部分予以全额扶持,第二、三年按其上缴税金地方受益部分的50%予以扶持。
  第二条 凡在沧县境内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含技术改造)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第一年按其新增税金地方受益部分予以全额扶持,第二、三年按其新增税金地方受益部分的50%予以扶持。
  第三条 兼并、租赁县内危困企业闲置资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新增上缴税金地方受益部分。前两年予以全额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予以扶持。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成片整体开发土地,自主建设、自主经营、自主招商具体优惠政策另议。
  第五条 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以BOT〔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或TOT(转让一经营一转让)方式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第六条 本规定未尽内容,按照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沧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