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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衡水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5月28日

凡为我市招商引资的第一引荐人或引荐单位,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委托代理招商人(以下统称引荐人),不受单位性质和身份限制,一律给予奖励。

1、凡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纳税之日起10年内,每年由项目受益地奖励项目引荐人该项目实际产生税收总额(不含出口退税和财政扶持部分)的3%。

2、引荐“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项目的,按第一年实际工缴费的1%或合同补偿额的5‰给予奖励。

3、职能部门引进的无偿资金(不含救灾等政策性较强的上级定额定项专款及专项审计的资金),以前三年的平均数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15%奖励。

4、职能部门及其它各界引进的政府可支配资金,按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含引资的前期费用)。此项资金原则上全额划入财政账户,由政府按指定用途安排使用。

5、引进的捐赠款物,按引进评估现价的10%给予奖励。

6、以上 4—6项均在所引资金、捐赠中列支,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个人奖励、也可用于集体福利、改善单位办公条件和交通通讯条件;引进外商独资项目和市外客商来我市兴建的独资项目的奖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支付;引进合资、合作项目的奖金,由项目纳税所在地财政支付30%,受益单位支付70%;引进其它方面的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奖金以人民币支付;专业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因履行职务引进内外资的,奖励其所在单位,由单位确定奖励办法。引进资金用于房地产及交通、电力、供水、燃气等基础设施项目的不予奖励。

7、引荐人在引进资金、项目伊始,应与项目受益地政府或受益单位根据本办法签订引荐合同,作为引荐成功后领取奖金的依据,引荐人所得奖金由本人交纳个人所得税;引资及捐赠由审计部门根据单位和财政出据的申请、批文、有关账目认定。

8、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一定程序对引进项目、资金的第一引荐人或引荐单位以及引进的其它项目、奖金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9、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0、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黄字[2003]63号文同时废止,已享受黄字[2003]63号文的引荐人或引荐单位继续享受原政策,直至享受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