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全县招商引资步伐,推动全县经济更快发展。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收费政策
(一)对县内新上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项目和现有年纳税10万元以上企业,实行检查准入和收费审批制度。年初由物价局对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按照减免和从低收取的原则进行审核汇总,核定企业的年应缴费额度,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以县政府文件印发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企业按文件规定交清应缴费用后,各收费单位原则上不准再到企业检查收费,确需入企业检查的,须报请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
(二)实行行政处罚审批制度。执法单位对企业实施处罚前,必须将处罚理由、依据、数额等报县政府法制办,经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引资政策
(一)党政干部引进固定资产投入超亿元项目、世界和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四星级宾馆建设项目的,引荐者和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上浮一级工资。
(二)党政干部引进固定资产投入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在享受原有奖励政策的同时,给予相应级别待遇:引荐者是一般干部的享受副科级待遇,是副科级干部的享受正科级待遇,并授予“招商引资功臣”荣誉称号。
(三)设立招商引资基金。对县乡财政开支人员(教师、离退休人员除外)每人每年从基本工资总额中拿出2%作为招商引资基金,年终考核,完成任务的单位全额返还,完不成任务的单位不予返还,作为全县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
(四)鼓励各乡镇、县直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到开发区建设标准厂房。由开发区统一划定区域、规划设计,由乡镇、县直部门和个人自筹资金租地建设。
(五)招商引资实行随引随奖的办法。资金到位或项目投产后兑现奖励。
三、融资政策
(一)年度内各金融机构对同一企业一次性投放贷款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按放贷额的1‰奖励;投放1000万元以上且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按放贷额的1.5‰奖励。
(二)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其中奖励金融机构法人代表50%。
四、本规定由县开放办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