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净化经济发展环境,彻底治理“五乱”行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上路、乱检查)。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坚决制止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维护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共产党员发生“五乱”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行政监察对象发生“五乱”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理。
(一)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提供有关的罚款依据,违反“一证一书一卡”制度进企业收费、罚款的;
(二)不经市政府批准擅自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展评比活动的;
(三)主管部门强制企业参加各种有偿培训、购买不需要的技术业务资料。报刊、器材或强行推销各种物品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理。收取款物退还,不能退还的收缴财政,并视情节处以违规收罚金额的l一2倍罚款。
(一)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收费、罚款的;
(二)违反票款分离制度收费罚款的;
(三)罚款不下达处罚决定书的;
(四)处罚理由不明确的;
(五)符合办证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办证,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超时限办理,在此期间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或以证照不全为由进行处罚的;
(六)以商品检测、检验为名,超出规定数量取走样品,对非假劣产品不予退还,并收取高额检测费用的。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销行政职务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违规金额2—3倍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或者设置罚没项目处罚的;
(二)提高收罚标准,扩大收罚范围,超法定期限的;
(三)继续执行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对已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起步开张阶段,不清楚应办的手续,执法部门又没有提前书面告知,初次检查时就以手续不全为名进行收费、罚款的;
(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忽略交费时限,未按时交费,执法人员不听解释,动辄罚款的。
第六条 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七条 对只罚款不开票或多罚款少开票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或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凡罚款归个人的以贪污论。对违法罚款,退还被罚单位,不能退还的,收缴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或者行为人处以违规金额的2—3倍罚款。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行政监察对象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吃、拿、卡、要、报”等方式侵占财物,除追缴退还所侵占钱物并对行为人处侵占额2—3倍罚款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价额不满5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价额在5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直至撤职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或行政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九条 未经国务院纠风办和省政府批准,擅自上路拦车检查,收费、罚款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次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再次违犯的,给予党内撤职或行政撤职处分,同时给予参与当事人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特别严重或屡纠屡犯的,给予双开除处分。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单位非法所得1—3倍罚款。
第十条 允许上路查车的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或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无行政执法证上岗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区域上岗的;
(三)双向查车的;
(四)在贸易城、海鲜城等封闭管理的市场内查车的;
(五)对正常行驶车辆强行做技术检查的;
(六)超当场处罚权限罚款的;
(七)态度蛮横,刁难司机,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拒不做解释的;
(八)擅自扣押物品,造成损坏的;
(九)在执法过程中优亲厚友、徇私枉法的;
(十)粗暴执法,拆卸车辆部件或违反规定扣压当事人钱物的;
(十一)对当事人敲诈勒索的;
(十二)违反我市关于建立“绿色通道”的有关规定,擅自上路拦截、查扣运输蔬菜、苜蓿等农副产品的农用车辆的。
第十一条 有上路执法权的部门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五乱”问题的,责令执收执罚单位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集中整顿,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党内给予严重警告至撤职处分或行政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对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 对阻挠、干扰和对抗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党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或行政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或单位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党政纪处分,并且取消该单位年终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十四条 对垂直领导的部门出现上述问题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对违反规定的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换岗、降职、降级、调离、免职、撤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本规定没有涵盖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分别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务院281号令、冀纪[1996]14号、冀纪[1998] 6号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黄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黄骅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