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投资优惠政策
- 来源:黔西南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5月29日
- 为抢抓西部大开发机遇,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独资、合资、合作兴办企业以及购买、兼并、参股、租赁企业,开展各种经济技术合作与协作和加大引进资金的工作力度,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依法可在本县辖区内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
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年限的限制。
二、为方便投资者,县西部大开发实行一站式办公,热情为投资者服务,统一办理种类手续,在县内权限范围内的登记和审批手续,在一周内全部办完,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办理的手续,积极协调落实。
三、对新办企业实行生产扶持。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全额奖励给企业作生产扶持资金,后三年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奖励50%以上;投资者缴纳的营业税,三年内按50%奖励给企业作生产扶持资金,投资100-300万元的,按60%奖励,投资300-600万元的,按70%奖励,投资600万元以上的,全额奖励。
四、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优惠条件。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或高新技术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立项,优先报批;生产性投资企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实行保本出让,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科教文卫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鼓励投资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开采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的,综合开采回收伴生矿产的,其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家分配给地方的部分全额返还。
六、鼓励投资者购买、兼并、参股、租赁国有、集体企业和国家控股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能解决企业退休职工生活保障、安置或吸纳下岗职工、分流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50%以上的,除享受新办企业各项优惠外,还可协商制定特殊优惠政策。
七、投资公路、桥梁、码头、房地产、农业、电力、旅游资源开发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可实行一事一议,制定、优惠的政策。
八、投资者可自主招聘和引进技术管理人才,自主决定报酬待遇引进的科技人才,需转移户籍关系的,随到随办并仅收工本费。
九、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员工,在县城及其它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人愿意到我县落户或办理农转非的,积极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并仅收取工本费。
十、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职工子女在入托、入学方面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十一、为保障企业的合法利益,除有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坚决制止乱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实行“企业收费监督卡”,企业按卡交费,未列入收费卡的收费内容,企业可以拒交或向县人民政府纠风办投诉,县人民政府纠风办负责在三天内答复。
十二、县内各级各部门努力为投资者提供宽松的投资环境和优质服务,对破坏投资环境、侵犯投资者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予以严厉处罚。
十三、为帮助外来投资者搞好生产经营,对重点企业明确一名副县级领导干部挂点联系,负责协调处理企业的有关问题。
十四、凡为我县引进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用资方根据用资长短、利率高低,按引资总额的5%以内给予一次性奖励(需财政承担偿还连带责任的资金除外)。资金利率等于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用资时间一至三年的,按2%奖励;三年以上的,按3%奖励;资金利率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除按上述奖励执行外,所低利息部分全额奖给引资者;资金利率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30%以内的,用资时间一至三年的,按0.5%奖励,三年以上的,按1%奖励;引进资金属捐赠性质或无偿使用的,由用资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5%-10%给予奖励;凡引进纳税项目的中介人,由受益方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
十五、本规定实施后,原有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六、本规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安龙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