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
- 来源:南宁引资网 | 时间:2007年04月12日
-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海内外留学人员、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到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南宁高新区)创业,加快南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南宁市的经济建设,结合南宁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出国留学获得国外大学学士以上学位者(含学士);在国内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并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一年以上的人员。
科技人员是指: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或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是指:按有关法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了进入高新区手续、留学人员或科技人员作为科技成果的拥有者或项目开发的主要成员并拥有30%以上股份的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南宁高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大学创业园(以下统称创业园)由南宁新技术创业者中心(以下称创业中心)管理。创业中心负责为入驻创业园的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拟进入创业园的留学人员或科技人员须向创业中心提供入园申请、留学人员或科技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三年阶段性创业计划书,经批准后由创业中心提供申办企业的注册场地及相关服务。
第六条 入驻创业园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的相关政策外,还可享受高新区的以下优惠:
1、三年的场地使用优惠。入驻创业园的企业所需的办公或研发场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内的,第一年免收场地使用费,第二、三年分别按基准价15元/平方米•月的50%、80%收取场地使用费。超过80平方米部分按基准价收取场地使用费。
创业中心以企业提交的创业计划书为考核依据,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决定企业使用场地的期限。原则上一个企业使用创业园场地不得超过三年。
2、南宁高新区管委会从科技企业孵化基金中拨专款设立创业启动金。创业园企业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且获得立项资金支持的,管委会从创业启动金中予以该项目所获资金50%的配套补贴,留学人员企业补贴的最大额度为15万元,科技人员补贴的最大额度为5万元。创业中心负责创业启动金申请的审核,报管委会批准、拨付。
3、高新区管委会为留学人员提供专家公寓。留学人员本人在南宁市没有固定住所的,在南宁创业头两年可向管委会申请入住专家公寓,经批准后可优惠使用。
4、到高新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子女读书问题由高新区管委会就近协调安排。
5、留学人员在高新区创业或工作中需评定职称的,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其在国外的经历及学识水平予以评定或推荐评定相应职称。
6、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根据需要聘用工作人员,管委会从事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可为其提供从事代理服务。
7、留学人员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高新区现行其他优惠政策;高新区管委会协调各有关部门为留学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努力为留学人员到南宁高新区创业营造良好的环境。
8、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到大学创业园创办技术工作中心、中试基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达到自治区以上水平或经过权威机构认定具有认证资格的,管委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关于鼓励留学人员创业的若干规定》、《南宁高新区大学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南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