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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投资优惠政策—莆田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07年03月27日

 

一、外商设立投资企业,在市、县(区、委会)审批权内有项目,各级计委、外经委、工商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各自完成职权内的审批、登记手续、核发合法登记证,需要转报上级职能部门协调平衡或审批的项目,各职能部门需在接到申请人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转报手续,并作好跟踪服务,催促上级职能部门尽快作出决定。

   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福建省涉外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实行各级收费中心统一征收的办法,具体按以下等程序运作:

   1、各级收费中心工作人员持本人工作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同级财政印制的统一发票上岗执行收费工作。

   2、除口岸联检机构和土地部门依法征收的规费由主管部门自行执收外,其他规费一律归收费中心统地征收。

   3、收费中心征收的规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所征收的规费统一上缴同级财政,再由财政依照有关规定分解拨付使用。

   4、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的低限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明确的,收费中心直接征收;个别业务性较强,收费标准没有明确界定的收费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派员协助收费中心征收。 5、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每次依法收费都要记入外资企业收费手册,以便稽查。   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投产后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按以下办法实施:   1、一年一度的例行检查,按国家七部委的通知要求,分别由市县(区)外资办牵头组织,各执检单位集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联检。

   2、市县(区)两级税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同类工作内容的检查,要相互协调,一次性进行,尽量避免重复 检查。对年纳税70万元以上的外资企业税务部门认为需要稽查的要经过属地市、县(区)税务局长批准,并报市外资办备案。 3、除法律埠规定检查和省定评比外,其余业务性检查评比,主管部门须事先把检查的内容、形式、时间报告外资办,经综合平衡后发给检查批准卡,主管部门凭检查批准卡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必要的检查。在检查中,如需要依法罚款或补征收规费的,要按一个窗口收费的原则,由执检部门开出罚款或收费通知书交各级收费中心统一征收。

   没有检查批准卡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因此受到打击报复的,纪律、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4、外商投资企业的建筑工程自动工建设至竣工验收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检查,按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实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需要的水、电、气、交通运输、通讯等,有关部门要给予保障,提供便利,收费标准与国内企业同等;外商投资企业在金融、保险、法律、用工、咨询、设计及国内外展销等社会服务方面继续享受各级政府出台过的优惠政策或措施,没有特殊优惠待遇的,与国内企业等同;来莆田市进行投资、贸易、旅游参观、考察等活动的外商,在住宿、就医、子女入托入学、购买车船票和旅游景点门票等一律与本市居民统一标准收费。

   五、市、县(区、管委会)要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沟通,各级外贸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涉外政策说明会或外资企业代表座谈听取外资企业对投资环境的意见,并及时汇总提出建议意见上报市政府或分送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六、市、县(区、管委会)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定期接待日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由市、县(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值班,直接听取外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和意见,逐一予以明确答复,并由同级外商投诉协调中心跟踪落实办理情况,并向外资企业反馈。

   七、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六不:

   1、 不得随意摊派和处罚。

   2、 不得强行划拨企业的款项(法律赋予强制性手段的除外)。

   3、 不得强买强卖。

   4、 不得举办以营利不目的的各类培训班。

   5、 不得指定工程队承建工程。

   6、 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八、市、县(区、管委会)对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投资企业实行专员负责制,具体按如下办法运作:

   1、 实行党委、政府领导与重点项目挂钩服务制度。

   2、 领导挂钩的重点项目存在问题原则上由责任领导人负责协调解决,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3、设置重点项目服务情况反馈卡,每季度汇总一次,由同级外资办汇总,报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

   九、切实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当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对社会不法分子蓄意扰乱企业生产秩序、敲诈勒索、偷盗哄抢、扇动罢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当地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及时侦破,依法处理,不能久拖不决。具体做到:

   1、企业设立保安机构,业务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培训。

   2、重点企业设立与公安机关联系的电话。

   3、 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巡逻保护工作。

   十、口岸查检机构、代理、仓储单位要简化手续,方便客货进出。查验单位要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推行“预约报验,全天候服务”。

   十一、政府职能部门不按本决定办事,故意拖拉、推诿、刁难、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贪赃枉法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协调中心及其他法定部门投诉,受理部门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向投诉者反馈。 十二、为保证本决定的贯彻落实,市、县(区、管委会)应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纠风办等职能部门及新闻单位组成监督机构,通过外商投诉、群众举报、走访座谈等形式,对本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决定的公职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予以追踪曝光。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一、外商投资生产性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缴纳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返还市里所得部分的50%。

   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三资企业,经营期限可以超过三十年,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计征,从获利年度起,中外合资企业,报经省税务局批准,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全额返回市里所得部分;中外合资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单由财政部门返回市里所得部分。

   三、外商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市政府批准,对其头两年缴纳的增值税中属于市里分成部分的,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全额退还;第三年至第五年缴纳的增值税中属于市里分成部分的,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返还50%。

   四、外商投资企业以企业利润增资扩大生产或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退还40%以外,由财政部门再返还市里所得部分的30%。

   五、外商投资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以及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的工业企业,按照中家的土地政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用地,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地面物拆迁补偿费,上缴省里的政策性费用外,其余费用一律免交;出让土地使用权用地,其地价按土地开发成本上浮10%,土地款允许分期付款,原则上是用多少地、付多少土地款,但最长付款期不得超过两年。外商利用荒滩、荒地投资开发各类项目,其地价可酌情给予更大优惠。

   六、外商投资细胞组培工程、基因工程、酶工程、生物制剂等高技术农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凭入库单,按全免十年的优惠待遇,由财政部门退还市里所得部分。

   七、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采取租地办法,经批准免交土地各种税费;销售产品缴纳的农产品特产税,市财政予以返还50%,内销产品的增值税,投产三年内,可凭入库单由财政部门返还市里所得部分的40%。

   八、外商在国内实际投资累计超过3000万美元以上的,经批准允许另行设立投资性公司。总部设在莆田市,公司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所得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核准,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市里所得部分,第二年至第五年缴纳的所得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市里所得部分的50%。

   九、经省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开始经营成片土地开发项目,可视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的优惠待遇。

   十、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按以下办法计征:投产前一律免征;投产后,每年每平方米耕地1元,非耕地0.4元;高新技术或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投产后免缴五年土地使用费。

   十一、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后批准设立的工业企业,投资规模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增资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增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到资后,在投资总额内自用的进口设备,依法缴纳的关税,可凭入库税单由财政从该企业上缴的市里留成税金中逐年返还。

   十二、外商在经省、市认定的旅游度假区、风景区内投资,经批准,允许按总体规划建设别墅、度假村及配套服务项目;允许举办中外合资的旅行社,并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十三、外商在我市实际投资每50万美元,投资者可为亲友在投资地的城市办理1名常住户口,但每位投资者办理城市常住户口的人数最多不超过10名。常住人口可享受当地城市居民在子女入学、各种费用负担方面的同等待遇。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应征的房产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返还50%。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社会事业发展费,凭入库单据,由财政部门返还市里留成的部分。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地员工暂住人口,凡是户口在本市内的,免交暂住人口管理费、副食品调节资金、临时性用工管理费(就业调节费);户口在市外的,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征收。 十七、对三资企业不收乡镇企业管理费。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对中方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实行社会养老统筹保险,对中方职工的养老统筹保险要根据社会保障制度的深化和企业的发展实际,逐步推进。

   十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1997年10月15日)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已缴纳的税费不予退还。已投产的三资企业,从缴纳年度起,未达到本规定的让利年限,可继续享受让利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