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鼓励新办工业企业。对兴办属于支柱、重点产业范围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逾300万元的,其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1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内项目,除享受以上优惠外,给予补贴前期费用10万元。新办工业企业投产2年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在支出相应安排资金支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采取谁引进产值归谁和税利分成的政策,引导乡镇把项目落户到开发区;进一步完善县(市、区)、乡(镇)财政体制,将乡镇新办工业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70%拨付给所在乡镇,以调动乡镇兴办工业企业的积极性。
2、鼓励发展规模工业。对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按企业上缴所得税比上年增加部分的20%,从加快工业化进程基金中给予奖励;对规模工业新增技改贷款部分,其贷款利息由财政给予贴息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对实行产业化经营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新增贷款部分由财政贴息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鼓励私营工业企业通过资本联合,组建规范化的公司,对新公司新增的银行贷款由财政贴息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15万元。
3、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被确认为科技型企业,且技术创新项目已形成生产规模的,由财政按项目贷款总额给予贴息2年,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或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中拿出200万元以上用于支持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项目;凡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并投入实质性运作的,经科技部门确认后从科技三项费用中给予10万元以上的资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费用(包括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全额计入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允许在3-5年内分摊。国有、集体企业开发费用增幅在10%以上的。还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符合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要求和规定的,可通过财政的渠道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奖的优惠政策。允许科技成果参与股份收益分配,比例最高可达35%。
4、鼓励企业开拓市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市场建设贴息、举办产品展销会或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的费用补助;允许企业将销售收入的5%用于业务宣传、业务招待和广告支出,在所得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