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生产性项目的优惠
经营期限十年以上,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缴,连续三年减半缴纳;其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以外,免征出口关税和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设立保税仓库。
●投资基础设施的优惠
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实行综合补尝政策。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20%投资额后,经批准,允许兴办、兴建配套的旅游、房地产、服务业等第三产业。
外商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免交公路建设配套费、电力价格调节基金。在城区内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投资经营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在减免税期满后,经批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引进的技术设备,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从企业投产营运后,缴纳的税款中属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分年度予以返还。外商在泉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创办高新技术型企业、产品出口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
●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优惠
在减免税期满后,经批准可以在以后十年继续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15%-30%;在省政府批准的农业良种、良畜引进隔离试验区内从事良种、良畜科研性试种、试养项目的企业,从开始获得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优惠
投资者依照批准的经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权按合同条款对其已投资开发的土地,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或转让以及向银行抵押袋款。开发企业和成片开发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产品出口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经确认可免缴土地使用费五年;对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成片开发的企业,可免缴土地使用费二十年(含建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