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广泛吸引国内外资金,鼓励境内外企业、个人(以下简称域外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重点鼓励投资项目: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基础设施及小城镇建设、现有企业的“嫁接”改造、兴办出口创汇型企业、公益事业项目。
第二条域外投资者可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与我区开展经济合作。
优惠奖励政策
第三条凡域外投资者来我区投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且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费用,已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按40%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企业发展;从获利年度起,一年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且年纳税6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费用,已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按50%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企业发展;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且年纳税12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费用,已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按60%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企业发展;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第四条凡来我区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包括农、林、牧、渔业及其产品深加工)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用于奖励企业发展,第三至第五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年度减半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二)规模达5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从有收入年度起,一年内企业上缴的农业税由同级财政全额用于奖励企业发展,第二至第四年按50%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企业发展;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享受前款优惠。
第五条凡来我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须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下同),在比照第三条相应优惠的基础上,可再延长享受优惠待遇1-2年。
第六条凡来我区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公益事业项目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投资开发旅游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用于奖励企业发展,第四至第八年由同级财政按50%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二)投资额在1000万元和2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分别比照第三条第二、三款优惠的基础上,可再延长享受优惠待遇1-2年。
(三)小城镇建设、改造开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减半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通过验收后,征收的配套费全额返还给企业。两年内开发商已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给予奖励,用于该地块开发建设。
第七条凡来我区“嫁接”改造和启动经营现有企业的(含乡镇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来我区兼并、收购关停亏损企业的,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二)承包、租赁亏损企业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原企业所欠债务,由留守企业承担,不向承包、租赁业主收取。
第八条鼓励兴办出口创汇型企业。对自营出口企业足额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将当年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比例用于奖励企业发展(以自营出口额折算人民币后占全年销售额来计算比例),但奖励幅度最高不超过60%。
第九条鼓励域外投资企业将所得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其追加投资规模和新增纳税额不低于上个周期标准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顺延一个周期。
用地优惠政策
第十条域外投资者投资生产、加工型企业,已缴纳的同级留成部分土地出让金,可由同级财政按比例返还给企业。以后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优惠部分收回。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返还40%;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返还50%;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返还60%;
第十一条凡投资农业项目的,用地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利用荒地、河滩地、废弃地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出让金可按标准的20%收取。
(二)在不改变农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可采取租赁等方式提供土地,租金执行低限标准,租赁年限可适当放宽。
(三)土地流转地区允许将土地使用权资本化,鼓励以土地招商引资发展农业生产或一次性买断土地使用权。
(四)通过土地流转形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在土地流转期限内可以再流转,也可以继承。
(五)土地流转地区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水、荒坡、荒滩等“四荒”资源经营权的,使用期限可延长到50-70年。
第十二条凡来我区兼并或收购亏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作价入股或租赁使用;采取租赁方式的,土地租赁费可协议减免。
第十三条凡来我区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市政等公益事业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工业园建设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鼓励域外投资者加入我区工业园建设(含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由乡镇管理的小区),在工业园投资的外来工业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在工业园兴办工业企业的,在享受第三条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各项优惠政策期限可再延长1-2年。
(二)工业园管理机构可代为办理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含量、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与域外投资者共商双方满意价格。成片综合开发的土地一次规划,可预约用地,分期出让。
(三)凡在工业园落户的高新技术产业,土地可无偿使用。
第十五条凡乡、镇、处所引项目在区工业园落户的,按照“异地办厂、原地受益”的原则,其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归引荐单位。各乡、镇、处之间引进项目所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引荐方和落户方可各得50%或协商分配。
投资环境政策
第十六条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是区委、区政府负责全区招商引资的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全区招商引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今后凡来我区进行投资项目洽谈的,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员参加,建立域外投资者档案,做好跟踪服务。
第十七条为给域外投资者提供高效、方便的服务,区有关管理服务机构,实行主要职能部门或单位联合办公制度。在本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凡材料齐全的,实行“一站式”服务,按职能分工在一周内给予批准和答复;在区审批权限以外的,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快报、快审、快批。
第十八条域外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的生产要素,有关部门应给予及时充分的供应,收费标准与区内企业相同。域外投资企业聘用人员在区内就医、旅游、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区居民同等待遇。对域外投资企业的劳动人事代理,企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实行住房公积金,享受本区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建立域外投资企业收费卡制度,坚决禁止向域外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以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为准,并执行低限标准。对实际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金50万元以上的域外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热情地为域外投资企业服务,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进入域外投资企业“吃、拿、卡、要”。对违纪违规行为,域外客商可直接向区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投诉,“投诉中心”必须做到有诉必应,一周内答复。
第二十一条坚决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为域外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执法部门要切实维护域外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滋扰、妨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附则
第二十二条每年组织一次招商引资工作评比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外来投资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文件另发)。
第二十三条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招商引资工作(文件另发)。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有关优惠政策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原矿开采、租赁型商贸流通以及对水资源有破坏、有污染的水产养殖等项目。优惠政策低于上级规定标准的,执行上级规定标准;属重复享受的,按最高标准执行;法律法规若有调整的,随之调整。对特殊项目特事特办,具体商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元月1日起执行,贵发[2001]23号文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