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商到我县投资兴业,加快我县外向型经济发展步伐,实现经济与社会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等境外投资者。
境内县外的投资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境内县外的投资者是指户籍在本县之外的个人和注册地在本县之外的企业以及已获得《双峰县外来投资企业证书》的企业再投资者。
第三条 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由县招商局进行确认备案,对县外境内客商投资企业由县政务中心招商引资全程代理办公室颁发县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双峰县外来投资企业证书》,对境外客商投资企业由县招商局进行初审,报上级审批颁发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三类:
第-类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出口型企业及其他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二类 能源、交通、县城公用设施(非房地产)旅游等基础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三类 金融、保险、商贸、运输等其他第三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第一、二类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企业上缴的各种税收中地方财政享有部分,在第1至2年每年按20%,第3至5年每年按10%的标准, 由财政列支,并在县财政局和县招商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返还企业用于支持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其中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优惠税种和返还比例可以另行商定。
第一、二类外商投资项目中,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以及无偿援助项目和非营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收创办过程中的一切行政性收费。
外商投资县级以上的重点工程项目,必要时由县政府实行个项优惠。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籍管理人员与高级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中地方财政享有部分,5年内每年按50%列支奖励本人。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依法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按照不同种类分别为40年(商贸、旅游、娱乐用地),50年(工业、科技、文卫及综合用地),70年(居住用地),土地出让金按附件一的标准缴纳,一次性缴纳出让今有困难的,在首期缴纳出让金50%以后,其余可在:年内缴清。投资亿元以上的大型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还可另行商定地·阶。
第八条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地管理费、防洪保安基金、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金、价格调节基金、文物勘测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上流失防治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鱼池开发建设基金,按附件一确定的标准收取。其中,投资3000万元(外汇折合)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优惠按第一类标准执行。享受政府土地出让优惠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如改变土地用途,i地使用期未满逆行转让、出租或者田托押权实观而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补缴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免缴县及县以下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省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属于登记阶段的,包括工商登记费及各行业许子证的审评、发证费一律全免(仅收证照工本费);属于建设过程中的,包括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工程质监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白蚁防治费、墙改费、散装水泥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市供水配套设施费,按附件二确定的标准收取。 .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收费,包括动物产品检疫费、检测检验费、样品检验费、卫生许可证审评发证费,按附件三确定的标准收取。
各种服务性收费按最下限收取,其中与行政事业单位审批有关的服务性收费,一律不能超过规定标准的30%。
第十条 本规定附件一、二、三已载明的收费项目,严格按本规定执行。暂未列出,而国家和省市仍在执行的法定收费项目, 以及此后国家和省市新颁布的收费项目,均须由收费部门报县政务中心招商引资全程代理办公室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按法定最低收费标准执行。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再追缴任何收费。政法及其他机关对此类申诉应慎重受理,并对收费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
第十一条 县财政每年从外来投资者所缴税收的地方财政县本级享有部分中提取5%列父,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设立“双峰县政务中心招商引资全程代理办公室”,负责代办各种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发证、登记手续。来我县投资的外商,其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在我县审批权限内,在资料齐备、手续俱全的情况下,歧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发晨过程中,由招商引资全程代理办公室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管理。凡需进入招商引资项目企业从事收费、检查等行政处置性工作的,除发生刑事案件外,未经县政务中心及招商引资全程代理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如企业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依法依规必须进行行政处置的,应先由县政务中心及招商引资全程代理办公室出面协调,敦促企业自行纠改。如企业拒不纠改,在征求县政务中心及招商引资全程代理办公室意见后方能做出适当处置。
第十四条 实行对外来投资者权益及安全重点保护制度。对于在我县投资兴业的客商,由县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和县政务中心招商引资全程代理办公室颁发《外商权益及安全保护证书》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田内,公安部门对持证人的个人生活习俗予以尊重。对投资额大的或对我县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外商,授予“双峰县荣誉县民”称号,享受相应待遇,可特邀列席我县的人大、政协会议和其他重大活动。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同外商投资企业的交往中,必须严格遵守“七不准”的规定:
(一)不准到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多重检查 凡确需对企业进行检查的,除依法履行特殊公务外,须经县政务中心招商引资全程代理办公室同意并办理检查通知书方可进行;
(二)不准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强拉赞助和捐赠;
(三)未经县公安局局长批准,不准对外来投资企业及外商的居室进行治安检查;
(四)外商投资企业车辆无严重违规行为的,交警、交通、运管部门不得扣证、扣车、罚款;
(五)未经法定程序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准查封外商投资企业财产、帐户和宣布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六)除外商违反其与供电、供水企业的合同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中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供电供水;
(七)不准利用权势强制企业接受各种指足性服务;对于强装、强卸、强运和强揽工程,严重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由有关部门对其责任人进行查处,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对外开放效能监察制度。由县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和县政务中心招商引资全程代理办公室对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大政方针和执行县委、县政府扩大开放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监察。对于违反国家、省有关对外开放法规、政令和本规定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除个案规定或与本规定内容无抵触的以外,一律以本规定为准。